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18-01-1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篇_2016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热点问答

2016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

热点问答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计委网站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14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

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

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此次修订《条例》聚焦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让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以及配套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成果。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

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问: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计生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和诚信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篇_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篇一: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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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则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 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篇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

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篇_2016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摘自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 政策法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01-13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篇_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广东率先修订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昨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广东在全国率先修订省条例,这是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的结果,也是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的结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

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

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

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热点问答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篇_2016广东全面二孩政策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根据新条例,广东于2016年1月1日起依法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实行两孩生育登记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父母去办理登记即可,不需要再办证。

全面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在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同时,将原来独生子女父母产假,调整为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并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

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都不需要再像以前那样去办“准生证”(也就是计划生育服务证)。所谓的再生育,就是政策内2孩之外,还需要再生育,就需要审批了。

昨日,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回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

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未婚先育一孩不用再交罚款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新政八大变化

1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

晚婚晚育假取消,产妇多30天奖励假;男方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3

合法生育二孩不再审批,但仍需登记

4

只生一个不再享受奖励优待

5

收养不再影响生育权,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可以再生育一胎 6

“未婚妈妈”第一胎不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7

上环结扎不再强制执行

8

计划生育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心声

可以全身心备战二孩了

“政策一落地,我就立马准备二胎。”李女士是东莞莞城人,今年36岁,已育有一子,一直以来,她都想要生二孩,但苦于不符合政策。

“一个孩子实在太孤单了。”李女士说,现在左邻右舍都比较陌生,儿子也没什么同龄的玩伴,“每天放学回家后,不是躲在房间里面玩玩具、看书,就是缠着让我陪他玩”。久而久之,李女士发现,因为缺少和小朋友相处的机会,儿子的性格受到了很大影响,“遇见陌生人就很害羞,带他出去参加小朋友的活动也很难融入进去”。

今年,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满天飞,李女士满心欢喜跑去居委会询问,“对方说是还未收到文件,最好等政策落地后再怀。”

李女士只能一直等着,昨日,得知明年元旦广东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李女士悬着的心终于落下来了,“政策来得比我预期的要快多了,现在总算能全身心准备生二孩了。”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篇_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条例)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公布 1980年2月2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

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

第四章 限制与惩处

第五章 手术假期与保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为了迅速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重点是少生。

晚婚年龄应是: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男子,农村二十五周岁以上,城市二十六周岁以上。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称为晚育。少生即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按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

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不得再生育。凡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第四条 男、女青年结婚前,必须学习本《条例》,在本单位接受节育知识的教育,并领取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晚婚年龄规定要求登记结婚者,应教育劝阻,使其自觉实行晚婚。

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只招收未婚青年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否则不论男女,均令退学。

学徒工、练习生只招收未婚青年。在学徒期间不按晚婚年龄结婚者,得令其退学。

第五条 各地区(自治州)、市、县,都要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城市的区和农村的公社要按上级下达人口计划和晚婚、晚育、少生的要求,审批生育名单,对女性特别晚婚者,优先安排生育第一胎,由所在单位落实到人。无生育计划指标的,应在政府指导下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任何人不得干涉和虐待。

第六条 自治州(县)的汉族要执行本条例。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宣传节育知识。对有节育要求的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

第七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经育龄夫妇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公社、区和相当县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审查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优待办法分两种,任由选择,中途不变。第一种,小孩免收托幼费至七周岁,学校免收学费从小学至高中,享受公费医疗至十四周岁。第二种,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五元,直至十四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四至六个劳动日的工分至十四周岁。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费用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经费开支,列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中的“其他福利补助费”;企业单位在企业基金中支付;集体企业单位在公益金中开支;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发给,如本人要求也可由女方单位发给。城市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或每月发给五元奖金和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二)孩子口粮,农村按基本核算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分配;按两个人份额分给自留地。城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燃料、副食品按两个孩子的定量供应。

(三)母亲产后享受三个月的产假待遇。

(四)独生子女的父母,农村在选派社员搞工副业时应优先安排。兴建房屋时,生产队优先解决住宅基地,所需材料和劳动力优先照顾。其子女在招工、招兵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后,又生第二个孩子者,由本单位扣回所享受的费用。

第八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另加发。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时,生产队每月补贴五个劳动日的工分。

第九条 终身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百分之百发给。农村社员丧失劳动力时,按五保户给予照顾。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或供给制,并积极办好敬老院。政府和集体要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条 自觉实行晚婚者给予表扬。晚婚后自觉晚育者,每推迟一年,适当发给奖金,费用的开支按第七条第(一)项办。

第十一条 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只生两个孩子的城镇居民、干部、职工,其子女不必上山下乡,已经下乡的,招工时可优先招收。

第十二条 对计划生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和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企业单位可以增加千分之二的利润提成基金用于奖励。

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科学技术人员、医务人员、赤脚医生,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农村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误工,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给予误工补贴。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改变重男轻女的旧风俗,实行婚事新办,积极鼓励男社员到有女无儿户的所在生产队结婚落户,有女无儿户的老人也可以迁到其出嫁的女儿的生产队居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本队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歧视。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间视为直系亲属。农村有女无儿户的女儿和城镇男干部、职工结婚,允许女方及其子女的户籍留在本队,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工人退职退休后,其女儿、女婿有按规定顶招的权利,有女无儿户父母,可以享受其女儿或女婿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限制与惩处

第十四条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一)凡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者(包括给人抚养的或抱养别人的小孩),从怀孕第四个月起直至十四周岁止,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二)生第二个子女和第一个子女间隔不足四年者,从怀孕第二个子女第四个月起至第一个子女满四周岁期间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三)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第四个月起到取得结婚证明书后九个月期间,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征收办法: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每月工资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工分(按基本核算单位劳动力全年平均工分计)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在分配时从本人劳动工分中扣除;城乡个体小商贩、手工业者、无业人员(包括港澳同胞、华侨归属),由居民委员会、生产队根据以上原则征收。所征收的工资、工分归本单位作为福利费、公益金。

凡生三个以上子女的,从第四个子女算起,每多生一个,多征收超计划生育费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超生子女,从出生起到十四周岁止的口粮价格,属生产队分配的口粮的,按超购粮价格计算;由国家供应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林牧渔场、经济作物区、缺粮队的统销粮和定销粮,均按议价粮价格供应。

第十六条 凡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和非婚生育的干部、职工,男女双方三年不得提级、提职、不得评奖。因超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难者,不给予补助。农村社员不安排搞社队工副业。

第十七条 超生子女从出生至十四周岁,除布票外,不发给各种商品、副食品的计划供应票证。农村不分配农副产品实物。

第十八条 超计划怀孕者,其孕期检查、接生和住院等一切费用自理。超计划生育者不发产假工资、不记工分。第三个和三个以上的子女,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合作医疗和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吃国家供应粮的社队厂场等单位i,按国家下达人口增长指标,确定粮食供应总额,多生不增,少生不减。

第二十条 城镇住房的分配标准,以每对夫妇两个子女为限;农村住宅基地的分配,亦按每对夫妇两个子女为限。超过者一律不增加。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评比先进集体时,均应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条件之

一。突破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的企业单位应减少千分之二的利润提成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非法取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散布谣言,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积极分子等破坏计划生育者,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恶果的,依法惩处。

第五章 手术假期与保健

第二十三条 施行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七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三十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五十一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二十一天。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决定。

第二十四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期间,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由所在队照记。临时工、合同工的工资由雇请单位发给。不影响全勤评奖。关于手术费用的开支,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由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临时工、合同工由雇请单位负责支付;城镇无业居民、农村社员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实行结扎或人工流产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城镇无业居民由民政部门在救济费中给予补助。

结扎手术后,医生认为个别必须由对方或他人停工护理时,经单位领导批准,护理人在护理期间的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评奖。

第二十五条 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施行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严重残废,要求再生育者,凭单位证明,给予免费施行吻合手术,过去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不扣回。不在生育者可享受第九条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担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手术质量。各级医院、妇幼保健院要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门诊和病床,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同时,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大队配备一名女脚医生,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幼卫生工作。

经县以上技术小组鉴定,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确因计划生育事故引起后遗症者,卫生部门要负责治疗。需要休息的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其费用开支与节育手术费报销办法相同。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城镇居民,采取集体帮助和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的办法解决。国家干部和职工,可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军队、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都有宣传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要加强检查督促,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如不贯彻执行,而严重影响控制人口增长,经上级帮助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以至处分。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负责监督实施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今后,有关计划生育奖惩等事项,均以本《条例》为准。各单位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过群众讨论,订出必要的措施和公约共同遵守。过去各级所订的关于计划生育规定和群众公约如与本条例不相抵触,可以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驻广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中央驻广东所属单位。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篇_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条例)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6年)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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