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时间:2018-01-2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篇_2014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2014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作者:新华日报 2014年11月05日

月日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消费成为核心思想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降至三成但利率仍为倍三套房贷款则仍被禁止

由于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比照南京实行同城待遇南京政策调整意味着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政策也会相应改变

通知拟定最新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实际是契合了前不久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共同出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要求

南京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现有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水平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平方米一家三口不得超过平方米

南京在二套及三套房住房贷款上延续了从严思路年月当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也有面积限定但此次仍有宽松之处即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已从不得低于购房总价%降为%

二套房贷最低首付下调是最大变化还是希望体现支持首套自住和合理改善的思路二套贷款设定门槛三套贷款不放行是坚持抑制投资投机需求相关负责人称

该市还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以所购买建修住房作抵押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贷款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住房公积金政策正进入密集调整期绝大多数政策趋向宽松降低首付提高可贷额度放宽二套贷认定等成为主要内容在南京之前我省已有六七个城市修订了公积金政策

苏州从月日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个月含以上下调为个月含以上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下调至%

月日起无锡公积金二次贷款全线放开只要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都可以再贷二次贷款的首付比例也从最低%降到了%此外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下调至%

常州从月日起停止收取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按照常州家庭目前平均贷款申请额度万平均年限不足年计算贷款人据此可节约元的费用南通的情况与常州类似月日起扬州也执行新政盐城亦将从月日起施行新规

月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稳定住房消费当前各地公积金新政的不断出炉并不难理解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分析公积金政策的制定属于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地方政府放宽政策可以起到侧面刺激住房消费的作用

但各地政策又体现出分类调控的思路保首套房有条件地保二套房三套则坚决打压

自今年月起为提振低迷的楼市地方政府动作频频先是各地调整普通住宅标准契税优惠鼓励人才购房买房落户回购商品房做保障房等继而又出现限购相继松绑的画面央行月日喊话给限贷松绑继而商贷与公积金贷款政策均出现转向楼市成交或籍此升温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篇_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证明表格

贷 款 证 明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银行全称) 支行: 为配合本行借款客户 (身份证号) 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其在本行贷款,特出具本证明:

贷款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篇_申请公积金贷款,这几点你是必须要注意的

【国资控股】理财平台 申请公积金贷款,这几点你是必须要注意的

与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势是利率低(首套房商业贷款五年以上,贷款利率4.9%,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贷款利率3.25%),所以有资格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会首先选择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并非易事,想成功贷款,买房者自身征信、购买的房子的类别及开发商的选择等问题都要全面考虑,以下几种情况千万不能出现。

这几类房子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定,以下这几类房子没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首套房是公积金贷款购买,贷款还未还清的,第二套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国资控股】理财平台 官方网站:)提交查询申请,查看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自身征信报告上有不良信用记录,可以根据提示尽快解决。举个例子,如果信用卡有逾期记录,可以和相关银行进行沟通并提供有力证据,要求银行撤销不良记录。如果没法撤销,也需要立马还清欠款,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记录将在你还清欠款之日起保存5年,5年后该不良记录将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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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积金贷款,各地对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比例、缴存次数、断缴、补缴等情况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近6个月未连续缴存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不接受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则调整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所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可以详细咨询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与商业贷款不同,公积金贷款只记录本身的使用次数,如公积金账户已有两次贷款记录,就没法再使用公积金贷款。

开发商问题 在自身征信和公积金账户都没有问题,购买的房子也在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内,为啥有些开发商会拒绝接受公积金贷款?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就需要看一下开发商本身资质。因为使用公积金贷款,必须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这对开发商的注册资本和从业年限、五证是否齐全等资质有严格要求。 此外,与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办理和审批程序繁琐,这不利于开发商迅速回笼资金。如果在买房时遇到开发商以放款太慢为由拒绝公积金贷款买房,购房者可以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向当地公积金中心举报。例如,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企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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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公积金贷款,对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篇_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

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3-06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进一步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下同)还贷、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全面推行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出多种提取还贷方式

(一)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采取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南京以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本市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等,以下简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采取柜面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以下简称“柜面逐年提取还贷”)。

(三)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或委托逐

年、逐月归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宁金管规„2013‟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全面推行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

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是指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后,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委托和职工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每月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宁金管规„2013‟2号、宁金管规„2014‟2号、宁金管„2014‟73号、宁金管„2014‟79号等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提取规定

协议签订后次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对单个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3、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四)办理时间

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3、各商业银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还款

信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格规范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

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职工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通过柜面提取还贷的方式为其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4)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2、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5)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7)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转入贷款还款账户(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申请提取当月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同期内缴存额之和后的差额部分后,与职工单个缴存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篇_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等有关规定,乙方受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向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组合性贷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甲方购买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房价为人名币(大写)元,因购房资金不足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抵押贷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期限、起止日期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名币(大写):元整,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商业性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本合同所载的贷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贷款期限起始日以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贷款到期日根据贷款期限相应调整。借款结局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贷款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利率‰计算;商业性贷款按月利率

‰计算,或经协商采用的利率方式计算。

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一年以上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以合同利率为准。

第四条贷款发放

一、下列条件必须全部具备,乙方方可发放贷款:

(一)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贷款已通过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

(二)乙方已经执管本合同项下所购住房的《房屋他项权证》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购住房已办理了按揭登记手续,且已在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甲方在乙方已设立用于归还贷款的账户;

(四)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条件。

二、甲方授权乙方将贷款全额划入售房人的账户,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划款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三、本合同签订后且贷款发放前,若甲方与售房人就该贷款购买的房屋有关权属、质量、交房条件等情况发生纠纷,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发放贷款。

第五条贷款偿还

一、本合同生效后,一年期以上贷款采取按月还款方式,甲方委托乙方按月在甲方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应还贷款本息,甲方须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或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后不足还款金额部分存入还款账户,保证乙方能够足额扣款。如甲方的还款账户出现冻结、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贷款本息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二、一年期以上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还款。本合同履行期间,还款方式一径选定,不得变更。

A、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

1+月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 −1

B、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三、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期内不做部分提前还款。

C、场合一年期贷款,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年数×年利率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还款账户,账号为:。

具体方式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甲方自愿选择上述作为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15日,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15日,还款总期数为期。首期和末期的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其余各期按整期计算。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期(除首、末期)还款本息为;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每期还款本金为,利息按照当期还款前贷款余额计算;偿还一年期贷款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名币元。

(二)商业性贷款甲方自愿选择上述作为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总期数为期。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期还款本息为;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每期还款本金为,利息按照当期还款前贷款余额计算;偿还一年期贷款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民币元。

五、甲方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

六、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为甲方自愿选购,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概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以此拒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甲方可选择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甲方可自愿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本付息额。

二、甲方若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

书面申请,明确提前归还贷款金额及部分提前还款的方式。乙方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计收贷款利息。

三、甲方部分提前还款若还贷方式选择缩短贷款期限,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档次的利率计息,且不得中断按月还款;若还贷方式选择减少月还本付息额,须按重新计算后确定的月还款额还本付息。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除外)。部分提前还款的扣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贷款本金。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须先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再还商业性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己全部偿还且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的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性贷款。

六、商业性贷款提前还款须提前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每年不得超过次,每次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元。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部分,乙方有权按计收违约金。

第七条贷款保证

一、丙方自愿为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限内,甲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范围:丙方保证金额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保证期限

丙方为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

(一)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乙方执管之日止;

(二)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丙方在接到乙方发出的《履行还款保证责任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偿还甲方所欠贷款本息及各项费用。

五、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除增加贷款金额外的其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提前还款、提取公积金还贷)无须征得丙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丙方,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贷款抵押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甲方同意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另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方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优先登记。

二、抵押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变卖、转让、赠与、重复抵押、进行出资等影响乙方权益的处分行为。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提供和填写的贷款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未通知乙方,乙方按原先的联系方式给甲方的任何通知,不论甲方是否收到,均视同有效。

三、甲方保证履行《自行安置承诺书》的约定,当乙方依法处置抵押物时,甲方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保证自己及其同住人员无条件迁出。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发放后,甲方应继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八、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物完整无损的义务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九、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抵押物如发生价值不足或丙方担保能力下降,甲方应按乙方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篇_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宁金管〔2013〕6号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预防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工作依法合规开展,保障资金安全,现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网点应加强对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尤其要加强对购房材料的审核

1、购买商品房提取重点审核购房首付款发票,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不予办理。

2、购买二手房提取重点审核现金完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条件的银行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丘权号审核资料真伪。

3、家庭成员共同购房如有约定份额的,按照约定份额

占比计算提取金额。

4、外地购房申请提取的应当留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同一套房产在一年内交易超过一次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仅购买房产部分产权且该房产剩余产权未变动的。

3、非家庭成员购买同一处房产的。

各归集银行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发现虚假材料立即与我中心归集处及各区县管理部联系,做好预防套取、骗提工作,并配合我中心联合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提取规定 通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22份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篇_2016买房这些城市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有你家吗

2016买房这些城市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有你家吗? 时间:2016-03-10 来源:融360原创 作者:阿琪

转眼2016年第一季度进入了最后一个月,在春节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少购房者们考虑回到家乡购房,那么异地买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呢?目前哪些地区实现了公积金异地贷款?

在融360监测的36个主要城市中,截至3月9日,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可以概括以下几种:

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哈尔滨、太原、石家庄、成都、海南省、乌鲁木齐、贵阳、西宁、杭州、银川、厦门、福州18个城市实现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即在全国其他省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这18地申请公积金

贷款购房。其中杭州、银川是将异地贷款范围从省内扩大至全国,厦门、福州2城市是首次实行异地贷款。

跨省互贷地区

武汉、长沙、南昌、南宁4个城市只针对省外部分城市,实行异地购房公积金互贷。

省、区内异地贷款

青岛(执行时间2015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沈阳、长春、济南、洛阳、合肥(与阜阳、六安、淮南、滁州、淮北5市互贷)、西安、昆明、兰州9个城市实现省内异地贷款,即在这些省的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到这9地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5个城市未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

南京、苏州、郑州、大连、呼和浩特5个城市仍然没有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我们再具体看一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几个一线城市的情况。 北京:在外地工作京籍、北京工作的非京籍人士可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北京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12月1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提出,在京工作并缴存公积金的非京籍职工,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房。

也就是说北京户籍、在外地工作的人要是回北京购房,可以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外地户籍、在北京工作的人回老家买房,可以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上海:购买外省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规定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该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里面的购买外省市住房,指的是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的情况下,可以向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广州:在外地缴存的广州市户籍市民可在广州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 规定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广州市户籍市民,在广州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申请人之前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经结清,并且要符合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申请条件和广州市购买住房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起实行。

深圳:在外地缴存的深圳市户籍市民可在深圳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深圳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由此可以看出,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线城市在内,不少地区对户籍或者工作地都有一定要求,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总的来看,实行异地贷款的地区达到了31个,比例接近9成,今年不排除有城市会进一步放开要求,融360将持续关注,及时将检测结果公布给大家,敬请期待。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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