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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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试题

时间:2009-9-3 8:27:00 点击:16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 )国务院(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 :2009年7月20日 B:2009年7月8日 C:第73次 D:2009年6月1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此外还应当( )。

A: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B: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E: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A: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 )提供方便;(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咨询、投诉、举报 B:任何组织和个人 C: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5.法律( );行政法规(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6.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有( ) A: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B: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C:风险涉及范围 D: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7.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 )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采集样品,( )支付费用。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按照市场价格 D:可以象征性地

9.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 )后,办理( )。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 )、( )、( )后,办理(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10.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 ),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 )。

A:生产经营条件 B:日常监督检查 C:撤销相关许可

D:责令立即改正 E: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 ),并建立( )。

A:食品安全知识 B: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C:培训档案

1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E:戊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制度的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A:2 B:3 C:4 D:5

1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 ),确保(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 ),发现有( ),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A: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B:所购原料

C: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D: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16.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 )等设施、设备;( )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 )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 )。

A: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 B: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 C:餐具、饮具 D: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17.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 )补救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 )。

A:可以继续销售 B: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C: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D:不可以继续销售

18.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

申请复检,应当( )。( )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 )。 A:说明理由 B:复检机构名录 C:不得为同一机构

D:最终检验结论 E:自行选择

19、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 )的,复检费用由(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 )的,复检费用由承担。 A:食品合格 B:食品不合格 C:抽样检验的部门 D:食品生产经营者

2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 )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 )行政部门报告。

A:封存 B:2小时内 C:县级 D:卫生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第二篇_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卫生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

【发布日期】2009.06.05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117749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9]52号

【实施日期】2009.06.05

【唯一标志】117749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2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做好工作衔接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继续做好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对进口食品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实施检验;对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按现行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机关加快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落实监管措施。

(三)做好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质检部门不再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清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企业标准备案

工作的要求,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衔接。【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四)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坚决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重大案件。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

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系统、有序地解决好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各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提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各地要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企业、行业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卫生部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完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同时,启动整合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统一性,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要求,夯实食品安全的工作基础。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标准执行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四)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卫生部近期将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框架。各地要加快组建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风险评估机构,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合理规划,不断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尽快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搭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区、市)、市(地)、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落实各级医疗单位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各地要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依托先进科技力量和手段,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信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第三篇_农产品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种植、养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等,进行农产品产地的划分、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定期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地方,应当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识,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设立日期等内

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识。

第十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下列区域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场);

(二)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场);

(三)农产品主产区(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地方特色农产品生产区;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日常监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处置区建立养殖区(场、池)。 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六条 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变化或产地周围新增污染源时,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农业综合防治技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禁止销售非法生产、质量不合格以及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器械或其他添加物。

农业投入品有质量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召回,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

品。禁止使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

(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市场类型和实施时间,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凡列入市场准入制度名录的食用农产品需进入规定市场销售的,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依法应当检验、检疫的,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运输、储存时,应当配备冷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二)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器具定期消毒;

(四)发现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货时应当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认证标识,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

品的销售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检疫的,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 农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二十九条 包装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二)包装场所卫生及防疫条件、用具、用水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设备;

(三)从事包装的人员与所包装农产品安全卫生相适应的健康条件。

以印制、粘贴、喷绘、附着等方式直接在农产品上标识、标码的,所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条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

(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

扣押。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出具有法律效力检测报告或者受委托承担政府监督检测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审查认可和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不得拒绝。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给农业投入品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第四篇_食品安全管理员试卷及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每题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时间? A.2010年7月1 B.2009年10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9年6月1日(正确)

2.下列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叙述错误的是_____。

A.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B.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D.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保密(正确)

3.第五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时,出现下列哪种结果,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_____。

A.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为0项

B.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6项

C.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D.以上都是(正确)

4.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_____。

A.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正确)

B.索取进口食品生产地的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C.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D.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原件

5.实施日常检查,如果违反关键项的,应当即作出如下处理结论_____。

A.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

B.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

C.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

D.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等待进一步处理”的意见(正确)

6.根据《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实施首次日常检查的时间是_____。

A.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一个月内

B.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三个月内

C.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六个月内(正确)【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D.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九个月内

7.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_____。

A.给予警告

B.处以罚款

C.吊销许可证(正确)

D.以上都不对

8.《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规定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_____。

A.许可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D.以上都是(正确)

9.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的知识_____。

A.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B.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C.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D.以上都是(正确)

10.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A.半年

B.1年

C.3年

D.5年(正确)

11.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_____后方可参加工作。

A.《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正确)

B.《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C.《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许可证明》

D.《身体健康证明》 12.食品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高于_____,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供应和食用。 A.70℃(正确) B.65℃ C.60℃

D.55℃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13.专间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不高于_____℃。

A.15

B.20

C.25(正确)

D.30

1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应遵守哪些个人卫生要求_____。

A.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

B.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C.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D.以上都是(正确)

15.对因_____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没有出厂检验合格

B.超过保质期

C.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正确)

D.添加了非食品原料

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_____的人员。

A.食品加工

B.食品安全管理(正确) C.行政管理 D.人事管理 17.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_____之间。 A.0℃~10℃ B.-20℃~-1℃(正确) C.4℃~8℃

D.20℃~30℃

18.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_____倍罚款。

A.3

B.5

C.10(正确)

D.20

19.特大型餐馆是指_____。

A.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正确)

B.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C.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D.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20.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_____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A.食品安全(正确)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http://m.gbppp.com/yc/4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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