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时间:2018-02-0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篇_最新颁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最新抚恤金标准表

最新颁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最新抚恤金标准表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9年10

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中国民政部网站)

权威解读

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173亿元,惠及620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这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173亿元,惠及620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这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二篇_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房〔2009〕748号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和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现将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范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二、发放标准。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账户挂账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基本住房补贴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际数额发放;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三、发放办法。年度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名单确定后,所在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由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结算手续。

四、决算编报。2009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伤病残退休军人,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2001—2008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已下达住房补贴预算指标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基本住房补贴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编制,原下达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在上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决算时加注说明。

五、要求。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规定要求严格住房补贴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伤病残退休军人按时顺利移交。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三篇_伤病残移交协议书

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1、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李****身份证号:

乙方:张***身份证号:

20xx年4月10日9时40分,高a驾驶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20xx.00元、诉讼费903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年月日年月日【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2、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丽都家园2号楼2单元12层购买小复式房屋一套,乙方承揽了该房的贴瓷砖工作。乙方请其妻协助完成该工作。甲方在房屋上下楼层装有一木梯,贴砖至木梯附近时,乙方拆除了固定木梯的铁丝。乙方于20xx年4月8日从木梯上下楼时不慎滑倒发生伤害事故,造成脚腕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

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照 : 承担责任。即甲方承担 %的责任,乙方承担 %的责任;

三、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由甲方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已由甲方全部垫付;待乙方新合疗报销后,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结算支付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四、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次手术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xx);由甲、乙双方签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乙方 自愿对之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

六、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已由甲方全部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乙双方签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此为乙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即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基于乙方所受之伤有可能可以评定伤残等级,乙方自愿表示放弃伤残等级鉴定,甲

方所赔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已经包括乙方可能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后的相应残疾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完本协议约定的赔付款项时,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完全终止,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4、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20xx年9月12日,甲方员工田时候因间歇性精神病发作,非因履行职务行为,使用破碎啤酒瓶将乙方左上臂及左肩下等多处刺伤,经厦门市第二医院治疗痊愈,无相关遗留病患。应乙方要求,甲方在依法本应由人身伤害行为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人身伤害行为人及监护人缺乏赔偿能力,可能直接损害到被伤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并与乙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承担乙方本次在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金额以医院结算帐单为准),并约定乙方的出院日期为20xx年9月 日前。(此后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均不计入赔偿范围)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2000.00 元整(大写rmb: 壹 万 贰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由甲方在乙方出院时一次性全额赔付与乙方,并由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约定的赔付款为本次人身伤害事件的终结赔付。自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不得就本次人身伤害事件另行提出任何其他相关诉求。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20xx年9月日20xx年9

5、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 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村村民,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是邻居。20xx年5月7日, 乙方到甲方申板孩家串门,甲方喂养的狗将乙方咬伤,事后甲方将乙方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后,乙方于20xx年6月12日康复出院。住院期间甲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包括狂犬疫苗免疫程序以及免疫球蛋白注射), 乙方没有承担任何医疗费。因甲、乙双方是邻居, 甲方因自家的狗将乙方咬伤,且事后甲方积极主动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李晚娥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全部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壹万肆仟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后续治疗费等。

三、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甲方支付乙方壹万肆仟元赔偿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就此终结,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申板孩任何责任,并放弃对甲方诉讼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屯留县麟绛镇南街村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表篇三:《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臵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臵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臵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臵、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臵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臵。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臵,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 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臵。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臵,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 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臵。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臵的,可以选择由国 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臵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臵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 安臵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臵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臵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臵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 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臵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臵交接工 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 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臵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臵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 残疾士兵年度安臵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臵机构实施。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 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臵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臵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 次性安臵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 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臵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 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臵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臵计划人数列 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

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臵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臵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臵地国家机关退 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臵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臵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 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 配资金时向接收安臵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 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四篇_中国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制度

中国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制度

1.中国优抚安置保障的发展历程

(1)建国初至“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中国优抚保障工作在继承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积累了一整套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统一的优抚安置保障体系。

(2)“文化大革命”中的10年,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从中央到地方随着民政部门的的撤销,优抚工作在许多方面处于停滞状态。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优抚政策被歪曲批判,许多优抚对象遭到打击迫害,造成了优抚对象的冤假错案。

(3)“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优抚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有了新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形成了我国新时期开展优抚安置工作的基本法规,有力地推动了优抚安置工作向法制化方向迈进。

2.中国的优待与抚恤制度及其改革

(1)优待制度的内容与形式

①劳动服务和分配优待

1956年,内务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广了优待劳动日制度。即对农村无劳动力的烈军属由生产大队或农业合作社优待一部分劳动日,以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军属的生活相当于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

②优待金制度

优待金是指国家通过群众统筹和财政拨款等方式,向军烈属家庭提供的一种现金补贴,以解决军烈属家庭因无劳力和劳动力减少,而造成的收入下降和生活困难,在经济上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③其他的多种优待

a.医疗优待;

b.就学优待;

c.入伍优待;

d.就业优待;

e.邮政、交通优待;

f.国家还对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和军烈属实行困难补助,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困难补助分为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2)抚恤制度的内容与形式

①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以发放抚恤金的形式实行的抚慰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国家机关(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也参照执行。

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按规定的条件,可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②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是国家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人员,根据其伤残性质和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以现金津贴形式给予的抚慰保障。

伤残抚恤分为两种,国家对革命伤残人员中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发给伤残保健金。

3.中国的安置保障制度及其改革

(1)安置保障的含义及相关法规

①安置保障的含义

安置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养老等安置的社会保障制度。安置保障的主要对象包括,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等。安置保障的目标:使退役军人获得必要的就业、生活保障和政治优待,以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实现退役军人与社会的最优结合。

②安置保障的相关法规

a.1954年、1955年国务院分别批准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及时、妥善地安置了480万复员志愿兵;

b.1955年7月我国颁布了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了入伍士兵法定长度的服役期限,按期退伍;

c.1958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安置保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d.1987年,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实施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安置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发展。

(2)安置保障的原则

①回原籍安置的原则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一律回原籍安置,转业志愿兵原则上也回原籍安置,即“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是安置退役军人的一项基本原则。

②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伍军人回到原籍后,各级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让他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各得其所。

③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原则

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政府和部队应大力加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增强他们退伍后的就业和择业能力,使他们成为适应军地两用的人才。

④属地安置原则

军人退出现役后,都由部队移交地方,由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也实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办法,由民政部门管理。

(3)安置保障制度的内容与形式

①城镇退役军人安置

城镇退役军人的安置是由国家对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转业干部,

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等统一安排工作,保证就业。城镇退役军人安置的方针是“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及“鼓励先进、区别对待”。

②农村退役军人安置

农村退役军人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政策,由原征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安排其生产和生活。安置对象主要是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农村退役军人安置的主要方式有:

a.大力开发使用退伍军地两用人才,支持、扶助他们招干、招工、自主创业;

b.帮助回乡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尤其帮助单身、伤残和带病回乡军人解决实际困难。

③离退休军人安置

离退休军人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对直接从军队岗位上离退休的军人提供的养老生活保障。 离退休军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以分散安置为主,进入80年代,军队开始精简、整编,大批军官退出现役,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数量急剧增大;1983年中央决定把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1990年民政部颁发《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干休所工作被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五篇_退伍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共计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

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六篇_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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