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时间:2018-02-0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第一篇_新规 2015年度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全国统一价)

新规 | 2015年度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全国统一价)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第二篇_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用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系受害人×××之××(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在

厂区内(或其他起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于×××× 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第三篇_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工伤死亡赔(补)偿协议书

甲方:1、***(身份证号:************)女,***之妻

2、***(身份证号:***********)男,***长子

3、***(身份证号:**********)男,*****次子。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甲乙双方就四川攀峰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男,身份证号:**********)****年*月**日在**********因****死亡的有关赔偿事宜,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以下具体赔偿条款:

一、双方同意按照工伤死亡性质处理赔偿事宜。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市****平均工

第 1 页 共 4 页

资为******元;折合为月标准:*****元。

计算公式:****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 X 6=******元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年**月**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 ****元×20年=******元

以上合计第二项、第三项合计金额为:******+******=******元;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妻子***未满55周岁,不属于法定配偶抚恤金领取范围;需要先向乙方提供A、冉启志与陈克平法定夫妻关系证明;B、由国家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文书,并经乙方报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障机构确认并认可后,方能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年限享受。(双方出具承诺书 附后)。

2、其他直系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因***共有兄弟姐妹三人,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为子女共同承担,此费用*****应负担三分之一,即:****元/月。

***的母亲抚恤金:***元/月 x 12月 x **年 = ****元

第 2 页 共 4 页

此款需要向甲方提供***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经甲方报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障机构确认并认可后,方能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年限享受。

3、****父亲已去世、儿子***、***已成年,不适合领取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条件,不予核算。

五、乙方考虑甲方的种种因素,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金总额******元(此款包含直系亲属的安抚费、甲方亲友奔丧期间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预付的已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从上述费用中扣除。

六、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外,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中终止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一致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到与处理此事有关的证明、证件等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

附件:

第 3 页 共 4 页

1、户口簿复印件;

2、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死者夫妻关系证明;

3、儿子***、***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死者父子关系证明;

4、母亲身份证复印件、与死者母子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儿媳身份证复印件、与儿子的夫妻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6、父亲已去世销户的证明;

7、死亡证明;

8、火化证明 。

(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盖章):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签约时间: 年 月

第 4 页 共 4 页 甲方 日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第四篇_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企业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乙方:XXX,系受害人XXX之(夫)妻或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处理XXX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甲方单位职工XXX,因工作原因于X年X月X日在某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XXX于X年X月X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妻子:姓名XXX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长(次)子(女):姓名XXX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父(母):姓名XXX出生日期:【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XXX因公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XXX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XXX元;

三、供养亲属(子女不满18岁,父母为无收入或者已办理退职、退休)一次性补偿费用XXX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XXX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

四、上述款项于X年X月X日一次性支付与乙方XXX名下XX银行账号:XXX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安机关留存四份。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捺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注明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X年X月X日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第五篇_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赔偿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

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

2006年8月16日 (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上诉一案,涉及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因审理中意见不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刚建工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东,男,汉族,35岁,新疆福达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街90号1号楼4单元401室。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31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生前系新疆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设总公

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出差到沙湾县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核后,乘坐该局的车返回乌鲁木齐市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秋丽死亡。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单位沙湾县地税局给秦永东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50,068.8元、丧葬补助金72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3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220,615.8元。张秋丽所在单位向管理中心报送了《工伤认定审请表》,2005年4月1日,管理中心作出张秋丽系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同年5月20日,管理中心以事故方己赔付的费用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2,800元、丧葬补助金6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40元,合计88,400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三、一审判决的理由及结果【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阐述:"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兵团分院于2005年4月29日颁布的新高兵法发〔2005〕4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的精神可以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故判决撤销管理中心的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请示的问题及意见

对于工亡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赔付也没有涉及。而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补偿有具体规定,即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补偿问题,应当首先按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已赔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养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条例》出台后,对《试行办法》的规定没有明令废止。因此,劳动部的旧规定与新法规不相抵触,应继续执行。管理中心依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7号《关于工伤保险几个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劳社发〔2004〕75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自治区、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按照《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作出的,管理中心依照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工亡亲属在获得赔付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的决定正确。

第二种意见:《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随着2004年1月1日《条例》的实施,已经废止。

按照《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黄松有副院长2003年12月9日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有明确表述。我院的《指导意见》与《解释》是一致的,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认为由于本案涉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并考虑到今后判决的有效执行,确需进一步明确。

请批复。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 可同获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

作者: 肖福林 发布时间: 2009-08-26 14:10:27

中国法院网讯 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亡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其他工伤,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补偿额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被告有关不予工伤补偿的审核意见,改判由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绍意(父)、李兰香(母)、黄女仔(妻)、谢贤刚(子)的近亲属谢明锋系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明锋在2007年10月16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

经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作出《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明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意见》,其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即核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补足其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认定谢明锋直系亲属经民事调解获得的民事赔偿总额即11.15万元已高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6.994331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无需补偿。原告谢绍意、李兰香、谢贤刚可享受每人每月294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不服,遂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一审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重新核定谢明锋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诉称,《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28条的规定制定的,但《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上位法现已经变为《工伤保险条例》,而该条例并没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相关内容,即被告援引第37条与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适用法规错误应该被撤销。

被告辩称,《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第一,江西省政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该类工伤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但明确由各地市作

出相关规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第三、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所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之间是一种替代补偿、两者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双重赔偿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该院遂判决:维持被告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明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意见》,驳回原告谢绍意、李兰香、黄女仔、谢贤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小议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07月24日

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崔树娟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对于这个问题,因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一致,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1]。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而上述的一些地方性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直接侵害了工伤职工依《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具体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第三人侵权赔偿与用人单位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分别具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具有根本性质上的差异,在理论上可以并行不悖。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易言之,

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第三人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也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第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关于"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不能重复享受"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用。

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其中第二十八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第六篇_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XXX配偶):

*** (XXX儿子):

*** (XXX父亲):

***(XXX母亲):

甲方职工XXX,于2011年12月11日,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经其直系亲属提议,自愿与甲方进行协商,解决XXX因工伤死亡补偿事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XXX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

二、XXX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已为其加入工伤保险。根据乙方要求,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同意进行一次性补偿。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亡应当补偿范围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计算如下:

1、丧葬补助金:15801.4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1679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规定,XXX母亲、儿子属于XXX供养的亲属。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一次性给付。抚恤金分别计算如下:

母亲237.02元×180个月 =42663.6元,

儿子为474.05×108个月 =51197.4元。

除上述款项之外,甲方另给予乙方抚慰金一万元。

4、以上各项共计251341.48元。(大写:二十五万一千

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八分元)。

四、上述补偿的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由乙方共同签字领取。所有款项的分配由乙方自行协商处理。

五、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费用后,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与工伤保险机构的保险待遇手续,乙方不再享受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在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保证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经济赔偿。

七、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永无后患。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由于***系未成年人,由其父亲(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2011年12月23日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第七篇_【工伤赔偿标准】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

刘某(化名)是某加工厂的一名一线工人,近日不幸发生了工伤,工厂老板只是垫付了一些医药费,就不再理会她了,现在她想咨询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究竟可以赔付多少? 专家答疑: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内容如下:

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

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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