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8-02-0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一篇_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

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 资料来源: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三类人可申请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公租房条件

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详解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申请材料必备材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诚信承诺书。

备注: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篇_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穗公租房申字 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3年4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附送资料清单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共( )本,共( )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 )份; 四、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 )份,( )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 )份,( )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 )份;

(五)其他: 。 *五、收入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资收入证明书:共( )份;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临时就业工作人士适用):共( )份;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没有工作人士适用):共( )份; (四)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个体工商户适用):共( )份;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复印件:共( )份; (六)其他: 。 六、家庭资产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共( )份;

(二)其他: 。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 )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本,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 )本;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 )份、孤老证明:共( )份、三级以

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 )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 )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 )份; 九、婚姻证明复印件:共( )份;

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共( )份; 十一、全日制学生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学生适用):共( )份;

十二、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共( )份;【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共( )份; 十四、其他:

注:1. 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 2. 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 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第一部分: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本人 (身份证码: )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本家庭成员(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 本家庭成员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表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本家庭成员承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所有声明书内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使已获享受住房保障,本家庭也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罚款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处理决定。本家庭成员清楚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婚姻状况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成员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成员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签名(请用正楷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

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

1

二、家庭成员情况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 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4.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2

三、家庭收入情况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

“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

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

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2.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取得途径”应填写以下方式之一:a.购买,b.继承,c.受赠,e.其他途径(请自行补充); (3)“取得时间”应按照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注明的登记时间填写; (4)“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

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5)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三篇_非广州户籍人士怎么申请低价公租屋?

非广州户籍人士怎么申请低价公租屋?

都说一个温馨的家,需要一方坚实的盖瓦。但作为“广漂”一族,不少人都是在高额的房价、拥挤的住房面前止步于自己的梦想。林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传来的好消息,千呼万唤的2016年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近日推出来啦!

据介绍,这是广州市首次推出面向来穗务工人员的公租房。这一批公租房申请都有哪些特点?谁又能有资格申请?

两处房源点、总数600套

在《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2016)》的册子里,厚达86页的介绍详详细细地介绍了所有相关信息。

大家最关心的是房子在哪里了。本次的房源有两处!

位于黄埔区大沙东街以北的瑞东花园以及白云区龙岗镇的龙归花园,都是按照最新的保障性住房标准建设的小区房,共有600套房源。这两个小区附近教育、医疗、文化、银行、市场等各类生活配套设施都齐齐备啦。

瑞东花园的周边环境

龙归花园的周边环境

月房租最低269.3元,最高1165.41元

房租收取标准,将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租金收取,其中瑞东花园公租房月租金标准为23元/㎡,龙归花园为12元/㎡,而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还可以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的70%收取!

小e了解了下,一房一厅约32㎡的龙归花园月租最低为269.3元,最高月租金出现在瑞东花园,两房一厅约50.67㎡的房子1165.41元。

两类申请对象、“4有3无”申请条件

两类对象符合本次申请:

1.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

2.属于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第一类对象须符合“4有3无”条件

四有

1.申请人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下同)5年以上,且申请时上述证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4.申请人或其家庭上一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在穗资产净值限额标准符合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

(具体标准见下表)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四篇_公租房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公租房所需提交相关资料清单

以下资料需要复印件和原件交居委会核对,仅供参考,以工作人员指引为准。

所有复印件应为A4纸,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签名盖手印。2、居委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

一、公租房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1、2、16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是购房后产权人的也要身份证,回执也可。如不是购房后产权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3、非广州城镇户籍的配偶和子女需提供,配偶计算在申请家庭人口内,子女不计算在申请家庭人口内,首页要签名。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在本省居住提供居住证。

7、集体户口卡。

三、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复印件(非广州城镇户籍的,亦需提供)。

1、夫妻只需要其中一方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证或出具单位计生证明,超生子女要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票据,退休无计生证要写计生报告。

2、离异的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再婚的,需提供再婚的结婚证(即每段婚姻的证书)。离异子女已满18岁需交共同申请或非共同申请公租房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原件一份(提交资料模板有)。离异后有抚养费的需申请公租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原件一份(提交资料模板有)。

3、丧偶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和死亡证明。

4、成年子女未婚证(18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

四、住房证明:

1、申请公租房情况声明书原件一份(提交资料模板有)。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借住的房产证明复印件(租簿、有效期内租赁合同、房产证、宅基地证、拆迁协议,承租单位公房证明)。其中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提交资料模板有。

3、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房产证(含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

五、收入证明:申请人的收入不可以为“0”(非广州城镇户籍的,亦需提供)。

1、申请公租房收入情况声明书原件(提交资料模板有)。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单位没有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证明原件或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原件(房改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非广州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也需提供)、公积金信息表和明细、社保明细。

4、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须提交失业证复印件(失业证注销的出具资助证明),并需手写上一年度收入保证书。

5、退休人员由退管办盖章和出具没有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的证明以及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是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要手写收入证明。

6、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此类家庭无需提供社保金和公积金。

7、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8、未成年子女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的学生提交资料模板有)。

9、集体分红的出具村分红证明。

六、资产证明: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公租房资产情况声明书原件一份(提交资料模板有)。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定期存折全部、活期存折第一页和最后一页、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及评估报告(含本市和外地)、股票基金、有价证券、购机动车发票、收藏品价格。其中车辆情况明细(提交资料模板有),已购车辆的评估报告。

3、被继承人、继承人未办理继承住房登记手续的需交申请公租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原件一份、

房产证或公证、遗嘱、评估报告。

七、证件:

1、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2、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

3、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证。

4、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年满18岁以上的孤儿,提供相关证明。

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证明复印件。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五篇_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样表

注:1.请在对应“□”内打“√”;

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 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六篇_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合租的,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该套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主申请人缴交。

第十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单位证明中予以确认。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载明信息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年龄、职业资格或学历、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人才绿卡等情况。【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已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缴租金。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章 单位整体租赁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订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整体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三)单位分租。

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空置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租赁需求、配租情况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同意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续租1次的,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学历、年龄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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