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条款项

时间:2018-06-09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一篇_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运用,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大有益处。本文以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为例,对法律规范中的条、款、项、目的含义、引用规则和注意事项作了一个全面的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1989年12月26日颁布《环境保护局》由47个法条组成,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由70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新《环境保护法》第一条阐述的是立法目的,第二条是环境的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一部法律中,法条的编号是连续的而不重复的。条的编号都采用汉字,前冠“第”字,后缀“条”字,如“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等。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是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共四款。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其中第一款是环境保护义务主体的总体规定;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是对人民政府、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文字换行处是以冒号为结束,那么它和下面引用的内容都属于同一个自然段,也就都属于同一款。

三、“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如上例所示,该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后跟有冒号并换行,这句话连同下面七个项的内容都属于同一个自然段,都属于该条第一款。该条中的(一)至(七)就是该条的七个项。 含“项”的法条,通常是该款内容的列举式说明,款的主干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在我国法律中,“项”的编号都是带括号的中文数字。

除最后一项外,项的结尾都用分号。最后一项用句号,表示这是该条或该款列举内容结束。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例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共三款,其中第一款包括七个项,这就是“项”依附于“款”的典型例子。这种情况引用法条时,则表述为“第几条

第几款第(某)项”,如“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引用“项”时,括号仍需保留。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如上例,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该法条不分款,就是“项”直接依附于条的典型例子。这种情况引用法条时,则表述为“第几条第(几)项”,如“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四、“目”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

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该法条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引用的法条表述为“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二篇_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律条文条款项】

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目的区分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刑法》由452个法条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45个法条组成。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如上所述,《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四款。其中第一款都是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总规定下的原则规定或具体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

三、“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四、“目”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行政复议法》第28条

第一款第(三)项也有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简单说,即一条包含几款、一款包含几项、一项包含几目,成逐级递减形式。引用时,一般照此逐级引用,如: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再往下为第几项,第几目。

基本大法分的更细,一般分:编、章、节、条、款、项、目。逐级递减,逐级包含。

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三篇_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典的基本单位为条,条下设款,款下设项,项下再分为目。

举例说明,[刑法典]中的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其中的第三十四条即为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及后面的三项”即为第一款,“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为第二款,“(一)罚金”即为第一款第一项,如果该项下又分为若干情形,则称为目。

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四篇_法律条款项目的书写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我们经常引用法律条文,对“条”的引用不存在争议,但涉及款、项、目的引用时则出现一些混乱,很容易使人误解,影响了引用法律的准确性。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

1.款的概念。“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款的表现形式。“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

的不称为款。如: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上条【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一段冒号下为:(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写作《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而不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只有(一)(二)等八项,就不要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项”

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该条的二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临时控制措施”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三)项,不写作《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四、“目”

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

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3.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 (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条文中对条款用法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此《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律引用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也可以为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两者均有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五篇_怎样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项

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我们经常引用法律条文,对“条”的引用不存在争议,但涉及款、项、目的引用时则出现一些混乱,很容易使人误解,影响了引用法律的准确性。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

《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

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 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

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法律条文条款项】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写作《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而不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一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只有

(一)(二)等八项,就不要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项”

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该条的二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临时控制措施”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

(三)项,不写作《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四、“目”

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3.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条文中对条款用法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因此《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律引用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也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两者均有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六篇_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摘抄整理)

2008-12-04 11: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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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①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②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Article”与“Articles”的区别:“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以‘section’称‘条’的。以‘article’译‘条’为常,以‘section’

译‘节’为常。„„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陈忠诚,2000:604)。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款”。

本文作者认为,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把Section译为“节”,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条)还大,若译为“款”、“项”、“目”过小,译为“章”、“编”则又过大。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8个section,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5个section,每个section又包括若干条article。此时,译为“节”最好。事实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中文翻译便将之译为了“第一节:版权和相关权利”。

把section译为“条”,这点很好理解。当section译为“条”时,subsection则译为“款”。根据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 (or “section”). Most statut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另外,subsection: A part within a section of an act .Each section in a Statute may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subsections„A subsection is denoted as a number brackets. For example, s.78(1)of the Trade Practices Act would read as section 78 subsection 1.(陈忠诚,2000:605),上述解释说明,section可译为“条,”subsection则可译为“款”。

由于人们常将上述《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译为“款”,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section”译为“节”,所以,将“section”译为“款”,已经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

总之,英汉法律翻译中的“section”是个相对的词,翻译的时候,译者需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对应词为好。但是,同一篇法律条文中,必须遵循“译名同一律”,不可毫无规矩。

(3)关于paragraph, subparagraph的翻译。本文作者认为,应将paragraph, subparagraph分别译为“条”、“款”。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paragraph,译为了“条”。例如:

Subparagraph 1 (b) and 1 (c) of Article XXIII of GATT 1994 shall not apply to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a period of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 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4)其他词的翻译。

“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因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项)下的一个部分。参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 837)中对此的解释,Item: In drafting, a subpart of a text that is next smaller than a subparagraph.

关于clause一词的翻译,除了可以将其译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应将其译为泛指意义上的“条款”。例如,《新英汉词典》(1985:208)中对“clause”这个词的解释就是“条款”、“款项”。此外,不少工具书也均认可“条款”这一译法(费曼,2004:245;薛波,2003:233)。比如,“clause of devolution”译为“义务承担条款”。

还有rule以及regulation的翻译。虽然它们与“条款”有一定关系,但不应该有某些工具书中“条”的译法。rule应该译为“规则”,例如,美国刑法中精神病(insanity)抗辩事由中的“The M’ Naghten Rule”(麦那顿规则)、“The Durham Rule”(德赫姆规则),都可以译为“规则”。再如,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译作《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Evidence译作“证据规则”等等。

regulation则应译为“条例”、“规章”。依据Black’s Law Dictionary, Regulation一词在美国指“A rule or order, having legal force, issued by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or a local government”(Garner, 1999: 1289)。所以,它是指行政机构颁发的法规,在我国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一般称为“条例”或“规章”。

最后是关于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的翻译。有人常将provision与

stipulation混用。实则万万不可。Stipulation指“契约或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薛波,2003:1294)。它只指契约的而不指法律的规定,因此陈忠诚先生主张将其译为“(以契)约(规)定”。依据Black’s Law Dictionary, stipulation 1. A material condition or requirement in an agreement. 2. A voluntary agreement between opposing parties concerning some relevant point(Garner, 1999: 1427)。如,stipulated damages (约定损害赔偿金),因此,stipulation应译为“(契约)规定”;而provision则多指“(法律)规定”。

二、汉英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事实上,在英汉法律翻译中,经我们分析到最后,只有六个词即: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与法律条文翻译中的条、款、项、目有关。这就十分有利于我们进行汉英法律翻译中“条”、“款”、“项”、“目”的讨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举例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Article 23.* Under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 an interested person may apply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a declaration of a citizen’s death:

(1) 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four years or,**

(2) 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two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an accident in which he was involved.

(3) If a person’s whereabouts become unknown during a wa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ime period in which his whereabouts are unknown shall begin on the final day of the war.***

article 23*

the subparagraph (1) of article 23**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3***

如上所述,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的翻译一般应译为“part”;“章”译为“chapter”;“节”译为“section”;“条”译为“article”;“款”译为“paragraph”;“项”译为“subparagraph”;“目”译为“item”。【法律条文条款项】

例如,第三章,刑罚,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译为“Section 4. Fixed-Term Imprisonment and Life Imprisonment, Chapter III Punishments”。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应注意“条”与“款”的正确翻译。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17 of Crimina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s that: “A person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fourteen but not the age of sixteen who commits the crimes of intentionally killing another or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even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and the crimes of rape, robbery, drug trafficking, arson, explosion, and poisoning shall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此外,上述“总则”可译为“General Provisions”; “分则”则译为“Special Provisions”;“附则”译为“Supplementary Provisions”。“附件一、附件二”则译为“Appendix I, Appendix II”。

法律条文条款项 第七篇_怎样确定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怎么确定并引用法律中的编、章、节、条、款

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二、“款”。

法律条文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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