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工资税率

时间:2018-02-0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劳务发工资税率 第一篇_劳务报酬所得扣税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税后收入额=10000-1600=8400元

劳务发工资税率 第二篇_劳务派遣的税率

劳务派遣的税率

主税为营业税,其他的还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营业税的计算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如下:

1、 劳动派遣公司出具的发票应列出四个明细:劳务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服务费。按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属于代收代付项目,派遣公司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即只有劳务派遣服务费须缴纳营业税。

2、 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为5%,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要求,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分别征收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1%的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为A公司派遣员工,代收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代交保险,收取劳务管理费。A公司把上述金额全额打给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开票做账?代收代发的工资及代交保险可以开收据给A公司吗?

正确做法:

1、可以开发票进行收款。发票内容应分为2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服务费(即某劳务派遣公司服务于A公司,A公司给予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报酬);第二部分是代理费或称劳务费用(这一部分是代收代缴、或代收代付性质的,可以在营业全款中进行税前减除的,包括代收的社保、工资、公积金等)。具体开票时,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从用工单位收取款项的全额”。

2、会计处理:收到A公司付给劳务费时,应开据营业税普通发票,全额确认收入。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时,计入营业成本,同时并要代扣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发工资税率 第三篇_劳务报酬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的区别是什么?

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的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多少金额。这时,需

要将税后的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的税款。否则,将导致税款的少征。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的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

税级距的税率表。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的原因。这里的不含税级距指的是“税后收入”级距。

劳务发工资税率 第四篇_劳务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劳务发工资税率】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劳务发工资税率 第五篇_劳务报酬(实习生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实习生收入)个人所得税项目

一、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发工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艺,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三、取得劳务报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取得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额 减除费用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4000元以下 800元 20%

2.4000元以上 20% 2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 同上 30% 2000 50000元 同上 40% 7000

例1.劳务报酬额 25000元

扣除 25000*20%=5000

余额 25000-5000=20000 (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20000)

税额 20000*20%=4000

例2.劳务报酬额 30000元

扣除 30000*20%=6000

余额 30000-6000=24000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0之间)

税额 24000*30%-2000=5200

例3.劳务报酬额 65000元

扣除 65000*20%=13000

余额 65000-13000=5200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

税额 52000*40%-7000=13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

公式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6-9-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X(1-20%)]/[1-税率X(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劳务发工资税率】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

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9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0-11-24

为了规范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附"税率表三"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劳务发工资税率】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未做处理的税务事项和查补税款的计算,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劳务发工资税率 第六篇_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_木子的天空

问: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派遣)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安排劳动力”。

误区: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也就是:如果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误区: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

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即: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利润的来源主要在哪里?

建筑劳务的分包和工程的分包有在涉税方面区别吗,如何运作对企业更有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2%)。

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印花税等一些小费用,经营成本很小。

急 啊!!!建筑劳务公司要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啊??越详细越好...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工程施工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就派遣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帐务处理,转份贴作参考:

举例,一份****用工服务协议,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包含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的服务结算款42560,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力工资表及社保费明细知道,其中劳动力工资35000(含代扣个税100),社保费3000,服务管理费根据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即

(35000+3000)*12%=4560,账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劳务企业开具全额服务发票,二是劳务企业只开具服务费金额发票,现分别作会计分录:

第一种:

收到结算款42560,并开具全额服务发票

借:银行存款42560

贷: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主营业务收入456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8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4560*5%

应交税金-城建税4560*5%*7%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4560*5%*3%

根据劳动力工资表签字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1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贷:银行存款37900

缴纳个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个税)100

贷:银行存款100

第一种处理,发放后的工资表及缴纳的社保单据应交回用工单位,这劳力本身属于用工单位的雇佣员工。

第二种:就是收到结算款时按应提的劳务服务费开具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并同时开具代发工资代缴保险的收据给用工单位,待代办款项结清后将劳力发放工资单及保险单据交回用工单位,并取得用工单位开具的代办事项结清证明,冲销往来。 (会计分录略)

需要注意的时,第一种的差额纳税,其劳动力工资是代用工单位发放,如果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是雇用关系,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形式支付。如果没签订合同,就不是雇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取得了劳务公司的全额服务发票,实际上就把这种非雇用关系的劳务风险转移给了劳务公司,而且也容易使用工单位将劳力成本再次入账的可能.间接牵连劳务企业。因此,合理有效操作宜采用第二种,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即为实际收入金额,用工单位的劳力成本单据即为劳务服务发票和工资发放单,劳力合同签订与否的风险全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

劳务发工资税率 第七篇_劳务合同怎么缴税

篇一: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_木子的天空

问: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派遣)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安排劳动力”。

误区: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也就是:如果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误区: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即: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利润的来源主要在哪里?

建筑劳务的分包和工程的分包有在涉税方面区别吗,如何运作对企业更有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2%)。

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印花税等一些小费用,经营成本很小。

急 啊!!!建筑劳务公司要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啊??越详细越好...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工程施工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就派遣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帐务处理,转份贴作参考:

举例,一份****用工服务协议,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包含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的服务结算款42560,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力工资表及社保费明细知道,其中劳动力工资35000(含代扣个税100),社保费3000,服务管理费根据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即

(35000+3000)*12%=4560,账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劳务企业开具全额服务发票,二是劳务企业只开具服务费金额发票,现分别作会计分录:

第一种:

收到结算款42560,并开具全额服务发票

借:银行存款42560

贷: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主营业务收入456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8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4560*5%

应交税金-城建税4560*5%*7%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4560*5%*3%

根据劳动力工资表签字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1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贷:银行存款37900

缴纳个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个税)100

贷:银行存款100

需要注意的时,第一种的差额纳税,其劳动力工资是代用工单位发放,如果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是雇用关系,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形式支付。如果没签订合同,就不是雇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取得了劳务公司的全额服务发票,实际上就把这种非雇用关系的劳务风险转移给了劳务公司,而且也容易使用工单位将劳力成本再次入账的可能.间接牵连劳务企业。因此,合理有效操作宜采用第二种,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即为实际收入金额,用工单位的劳力成本单据即为劳务服务发票和工资发放单,劳力合同签订与否的风险全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00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825元。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 (8000-800)×20%=1440元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提供劳动时,要按企业的要求来达成劳动成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

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动成果的劳动者,不必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举个例子:小张是公司的司机,要给公司送一批货,他开哪辆车,什么时候出发,什么时候到达,甚至加什么油等等,公司都会有相应规定的,小张必需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这项工作。同时,给小张交待工作的通常是小张的直接上司。完成此项工作后,小张并不根据此项工作结算报酬,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在约定的时间发放。

反过来,小李是自营车主,公司临时请小李拉一批货,公司只对小李是否按要求完成货物运输进行管理,至于公司内部的车辆、货运方面的规定,对小李并没有约束力。给小李交待工作的,是公司的业务人员,此人与小李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小李工作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算,但不是工资。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按照这个标准,为单位提供非全日工作的小时工,单位也要按劳动关系对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其他单位给缴纳社保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篇三: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法律问题 2010-04-08 12:56:16 阅读11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关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缴税的问题,我们一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主要规定:

(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2)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3)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4)“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5)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 财税[2001]157号文件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作了征免处理,主要规定:

(1)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案例:上海某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经司法机关介入,在2009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案件中,缴税金额计算如下:上海市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39502元×3倍=118506元。

a在b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7个月,比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计为5年。

a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00元-118506元)/5年-2000元=26298.8元。

根据速算公式:26298.8元×25%(税率)-1375元(速算扣除数)=5199.7元

5199.7×5=25998.5元

即a总共需缴纳税款人民币25998.5元,约占经济补偿总额的10%。

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劳务发工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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