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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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第一篇_2010年以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

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

时间:2013年03月15日 | 投稿人:高宏图律师 | 关键词:劳动争议 | 浏览:985

2011年2月18日,申请人A首先到被申请人承包的保定市南市区花倾城二期工地(位于天威中路与建华大街十字路口西北)负责木工管理工作。

保定律师身份:农民工申请人的代理人。

保定律师拟定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被申请人: 连云港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向上列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324900元(其中,A43700元、B14500元、C16000元、D16000元、E15500元、F15500元、G15700元、H15800元、I15400元、J15900元、K15400元、L15700元、M15400元、N15800元、O15900元、P15400元、Q15800元、R16000元、S15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18日,申请人A首先到被申请人承包的保定市南市区花倾城二期工地(位于天威中路与建华大街十字路口西北)负责木工管理工作。同年10月底,其他申请人陆续来到该工地做木工,申请人A为班组长,集体负责该工地1#楼和车库的木工施工,包括支模、拆模、零工、杂工。至2011年12月24日,申请人集体完成了4549m2的支模拆模工程(合价181960元)、2706.5m2的支模未拆工程(合价75782元)、2759m2的拆模工程(合价33108元)、37m2的零工工程(合价5550元)及1#楼地上四层用工工程(合价22400元),扣减申请人集体借支的20000元、二次结构处理8800元,余2900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期间,申请人B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201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同申请人B达成了《协议书》并出具了《欠条》。201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T、结算人U代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集体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另,申请人A自2011年2月18日至同年10月29日日工资200元,期间出勤218日(请假36日),工资共计43600元,预支8700元,余349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共计工资324900元,被申请人应付未付。 2011年12月28日,V(被申请人在该工地的总负责人)及申请人集体堵塞保定市东风路讨要工资,因严重影响了交通、公共秩序,V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申请人A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 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三、政策措施1、中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V、T、U均是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行为代表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用工单位责任;即使,V系挂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也负有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人现集体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2012年12月19日

附: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B《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被申请人《欠条》复印件一份。

六、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新公(先锋)决字【2011】第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七、证人U联系电话:13XXXXXXXXX,U《证明》复印件一份。

八、证人T联系电话:15XXXXXXXXX。

保定律师拟定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补正说明:

在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于2012年12月19日提交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中提到的“V”应为“v”、v是因带领花倾城二期工人讨要工资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予补正说明。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2013年1月7日

保定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有法定义务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㈠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的(2012)南刑初字第XXX号被告人v、W、X非法拘禁一案的案卷材料中包含《工程扩大劳务承包合同》、《通知》、《工程扩大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申请人已提供复印件)等证据,该证据足以证实被申请人系保定市南市区花倾城小区二期工程的承包方,系在该工程工地施工工人的用工单位。

㈡申请人系在被申请人承包工程工地工作的农民工,申请人是在为被申请人工作。

1、申请人提供的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了严谨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相关事实。

①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新公(先锋)决字【2011】第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A„„花倾城工地工人。现查明2011年12月28日上午8时左右,A伙同花倾城工地工人,为讨要工资堵塞东风路,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直接证实了A系被申请人承包工程工地花倾城工地工人的事实。尽管决定书中没有出现其他申请人的姓名,但是决定书证实了讨要工资的人员众多,否则不可能堵塞东风路、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而且证实了是A伙同该些工人一起行为的。本案中的申请人均是A所在班组的工人。

②《Y班组花倾城产值单》系申请人A于2011年4月3日书写、签名,可以证实当时A已经在代表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具体工作。

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B签订的《协议书》、被申请人向B出具的《欠条》直接证实了被申请人系B用工单位、申请人B系被申请人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同时,鉴于《协议书》、《欠条》中T签字均明确体现了“XX公司”或“XX劳务公司”,所以应当认定本案中T等人的签字均系代表被申请人的职务行为,申请人持有、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可以佐证相关事实。

④本案申请人不是单个的主体,而是一十九人的群体,一十九人的集体陈述、主张本身也具有强大的证明力。 ⑤Y班组的一十三人也已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工资,也可以佐证本案申请人陈述、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2、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其掌握管理的所属劳动者的档案材料以及与承包花倾城小区二期工程工地相关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①被申请人招用、使用申请人,有法定义务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国办发〔2004〕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十二)中规定,“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社部发[200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八)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②被申请人对自己承包工程的用工情况应当建立、留存用工档案,记录工程的施工以及农民工的具体工作情况。 ③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㈢被申请人有义务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①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②国办发〔2004〕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九)中规定,“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即使v等系挂靠被申请人用工或者分包的被申请人的工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①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②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三、政策措施1、中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③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发放申请人工资的支付凭证或记录,应当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申请人的陈述主张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数额。

㈠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中规定,“(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考勤记录” 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㈡明确“班组长:A”、由结算人:U和项目负责人:T共同签字的《工程量结算单》明确体现了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的工资数额290000元。Y班组提起仲裁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与本案中的《工程量结算单》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一致,印证了本案中《工程量结算单》的真实有效。

㈢《Y班组花倾城产值单》系申请人A书写、签名于2011年4月3日,印证了A在《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关于自2011年2月18日至同年10月29日个人工资尚有349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的事实。

三、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权利救济,不存在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

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工作到2011年12月底。

2、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8日为讨要工资堵塞东风路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情形,依法发生了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3、申请人A为讨要工资被行政拘留八日,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5日人身自由被剥夺,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的正当理由。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结果: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评议:农民工兄弟在工作中应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同工作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一旦遭遇讨薪无果的情况,应该遵循合法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第二篇_集体劳动争议员工推举代表人书

集 体 劳 动 争 议 员工推举代表人书

(一式三份)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第三篇_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徐强,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龙庭·林清园二单元301室, 电话:13809972614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银川路39号 ,电话:0991-3668600。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徐强

2011年10月21号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第四篇_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①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5年及2006年本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进行了统计。

2005年的民事案件 7856件,刑事案件8132件,劳动争议案件1963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42起831件 ;2006年的民事案件8142件,刑事案件9087件,劳动争议案件2731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59起967件。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类型

1.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转制、重组、兼并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个别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转制、重组、兼并、收购方案缺少透明度,未曾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在清产核资、精简职工岗位、股权配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劳动关系重建、历史拖欠的清偿等方面及职工产生纠纷。这是较集中的类型,也是处理难度较大的类型。

2.因劳务输出关系引起的纠纷。当前,这类案件增幅明显, 如2003年洛阳法院受理此类案件68件,2004年72件,2005年89 件。主要原因是劳务输出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及劳务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处理时常常需借助于当事人之间合同之约定,来判断三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类型有:谁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事故的处理等,都比较容易产生争议。

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应当缴纳哪种社会保险看法不一;二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双方对应按多少工资基数缴纳意见不同。此类纠纷往往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有关,较容易和行政管理关系纠结在-起,这是不太容易直接处理的条件。

4. 加班工资计算基准的支付纠纷。在此类纠纷中既涉及到,是否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才能构成《劳动法》上所称的“加班”?同时也涉及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这样才导致了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5.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范围比较大。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规范,都较容易就此问题产生纠纷。所以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一直以来都是较多发的类型。

(二)案件的基本特点

1.劳动者人数较多及涉及面较广。由于案件涉及的不仅是个别劳动者利益,而且往往是群体共性的利益。所以争议人数会蔓延扩大,且突发性较强,当事人情绪易波动,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对一些群体性纠纷的处理,还要兼顾该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前,已经得到处理的类似纠纷的结果,以及考虑对以后纠纷的“示范”作用,所以处理的难度较大。

2.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短,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中,2005年洛阳法院判决结案126件,撤诉41件,调解结案67件,裁定驳回24件;2006年判决结案169件,撤诉58件,调解结案72件,裁定驳回27件。2005年审结的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42天,2006年审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65天。

3.案件类型较多样化,新类型的争议不断出现。由工资、报酬之类纠纷案件逐步向多元化发展,主要包括因开除、除名、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辞职、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因工伤、培训、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引发的纠纷及因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等。

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正常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及不定时工作时间。目前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同时对那些按其职责要求很难定时工作的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如外勤工作人员、公交车司机、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水运、邮电等部门的部分职工。 不定时工作时间还包括综合工作时间及计件工作时间。日常工作中争议较大的是定时工作时间中加班时间的计算、综合工作制中工作时间的确定、计件工作时间中计算方法的合理性。【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排除在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该法律规定是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以短期合同形式及以合同终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达到减少支出的目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除了《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补偿的几种情形之外,还没有其

他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用人单位常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从而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于法律适用及劳动者利益保护两者之间面临两难的选择。

(三)对于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愿意留在原来单位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

3.企业改制过程中,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一致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4.无效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均明确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行行政处罚制度,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规定了可以随时解除及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此种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否定的法律规定,是基于可以以劳动合同形式,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预设双方权利义务,以便达到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管理、监督和诉讼的目的。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三、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劳动法》己颁布了17年,该计划经济模式所占的成份比较多,而之后的大量法律法规非常繁杂及不统一,这已经不是通过法律适用可以解决的问题了。所以,我们要更多的从立法层面上提出分析及建议,以供参考。

(一)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愿意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甚至不愿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些体现在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持续10年就终止劳动关系,还有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等。由于《劳动法》在解除合同 问题上实行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法定的原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难,解除合同成本高,从而采取种种方法解决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做出以上现象的选择,也只能说是市场作用的选择。

所以,笔者建议,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不能局限于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稳定上,更多地应着眼于双方利益的长期考虑,将保护形式从固定人身关系转向经济补偿。必要时重新考虑合同期限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建构,同时将劳动合同分为定期合同及不定期合同。

(二) 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相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对应的,是以劳动合同形式体现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主要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功能;二是对劳动关系的证明功能。由于《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基准等方面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予以规定,而劳动者个人作为弱势地位,较难在合同中发挥调整作用,所以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功能不能显现出来。相对于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外,应当有多种证明方式,劳动合同仅仅是多种证明方式之一,且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此证明作用也日益弱化。所以,劳动关系一定要以劳动合同形式体现的理由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风险及逃避劳动法的适用,常常以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来达到其目的。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劳动关系的一种合法模式,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不定期劳动关系来适用法律。

(三) 完善劳动关系调节制度

目前,更进一步发展经济是我国较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而经济的发展要求保持较低劳动成本,以吸引外资和留住内资。市场的选择不是行政管理所能调节和支配的,此取舍决定于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竞争能力。所以, 培育劳动关系平等主体及健全劳动法治与调节体系,使劳资间依法独立博弈,通过协商制约促进和谐,便是当前双重背景下的明智选择。

因而,笔者建议,如何进行劳动关系的有效调节及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大问题。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和力量,以集体谈判形式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目前劳动合同模式必须发展的方向。

①本报告所指的样体性案件.是指在相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为8人以上,或基于相同伯类似事实而将6件以上纠纷合并、同时审理的情况。本报告所列数据主要为2005年和2006年的统计数据。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第五篇_劳动仲裁后一审判决执行问题

劳动仲裁后涉诉判决的执行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实行“一裁二审”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审判即生效,在生效后关于执行的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另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回答如下:

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暂不生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出现两种情形。1.法院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很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只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失效,没有执行依据,而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决意见而无法执行,认为仲裁裁决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2.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具体判决意见,并与仲裁决意见一致的,按判决意见执行。

关于第一种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笔者认为,驳回诉讼请求之诉,实为同意或认可仲裁裁决意见,应当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仲裁后提起民诉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将如何执行的条款,这是个法律上的空白,虽然《仲裁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但又规定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被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按法院的判决意见为准,仲裁裁决无效,其纠纷又回到原点,即没有了执行的依据。

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第六篇_集体劳动争议应该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日内结束,需要延长的,延长的期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集体劳动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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