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政策

时间:2018-02-10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北京公租房政策 第一篇_北京六区县公布非京籍申请公租房标准

北京六区县公布非京籍申请公租房标准

石景山、通州、平谷、门头沟、延庆、密云六区县公布非京籍住公租房标准

在延庆和密云,如果非京籍家庭想租住公租房,除了满足其他标准之外,企业的年纳税额需要在100万元之上;通州区则规定,申请人工作单位应在本区登记注册且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但机关、事业单位及非盈利性组织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8月14日公布了截至目前各区县发布的非京籍人士租住公租房政策,各区县制定的非京籍申请公租房收入标准与京籍家庭一致。

自本市发布公租房相关政策起,就写明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但每个区县的具体标准则由各区县制定出台。其中规定,公租房的覆盖对象包括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北京均无住房的人员。

由于各区县对外来人口的需求不同,因此北京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标准制定权下发各区县,由各区县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说,截至目前,已有石景山、通州、平谷、门头沟、延庆、密云这6个区县出台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标准。此后,陆续有部分区县出台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的标准,将外地人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8月14日公布的6区县分别的政策中,在收入方面的约定式,只要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以下,就可以申请公租房。

在外省市来京人员的工作年限门槛方面,各区县则各有不同。其中,石景山、门头沟、通州、平谷区要求在本区连续稳定工作5年以上。延庆县要求在京连续稳定工作5年以上,在本县连续工作3年以上。另外,延庆县和密云县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是本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是企业员工,该企业须是上年度在本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通州区则规定,申请人工作单位应在本区登记注册且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及非盈利性组织除外)。

对于尚未出台政策的区县,相关负责人说,将督促各区县进一步结合自身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认真研究出台对外来人口的住房保障政策。

来京人员申请公租房标准

石景山

1、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石景山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连续稳定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相关部门认定引进的专业人才,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公积金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和纳税证明;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3、家庭年可支配收入: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延庆

1、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服务处所在延庆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上年度在本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5年(含)以上,且在本县连续稳定工作3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门头沟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须持有本市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未满18周岁无须提供)。

2、在门头沟区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能提供至少连续5年(含)的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3、申请人有稳定收入来源,能提供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私有住房,也未在本市租住或租用含有政府或单位补贴的住房。5、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通州

1、工作单位应在通州区登记注册且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及非盈利性组织除外)。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当月前应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或居住证)和连续缴纳5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工作业绩突出,对工作单位有特殊贡献的,经单位推荐可将工作年限缩短至3年。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3、3口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含)、4口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13万元(含)。

平谷

1、申请人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在平谷区连续稳定工作5年及以上,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有稳定收入,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密云

1、申请人连续在密云县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户籍,工作单位是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上年度在本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合法经营的企业,能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2、本人及家

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3、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北京公租房政策 第二篇_北京市公租房技术导则

【北京公租房政策】【北京公租房政策】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技术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参照本《导则》执行,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 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1.0.3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逐步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2 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 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不低于经济适用住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2.2.1-1

表2.2.1-1

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注2: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注3: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

2.2.2层高应为2.7m。

2.2.3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0.9米。

2.2.4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施设备。

2.2.5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6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7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

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0w/m2·k时,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3结构设计

2.3.1 应当逐步采用工业化程度、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建筑部品、产品,提高部品化率,减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用六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第二类为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第三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蓬等;第四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柱及承重墙等;第五类为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第六类为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

2.3.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方案中应提高高强钢材使用率,降低钢材消耗量。

2.4设备设计

2.4.1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当选用

既节能、又保障用户水压稳定的给水加压设备。

2.4.2 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考虑集中制热分户供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凡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分户计量装置。热水供应循环系统应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环方式,减少热水系统的无效冷水量。

2.4.3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供暖热源优先选择城市热力网,或采用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方式;锅炉房供热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楼栋供热入口均应配置热量计量装置,户内应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

2.4.4 公共租赁住房在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4.5公共租赁住房室外景观和绿化用水应使用中水或收集处理后的雨水,景观水系统应采用循环处理方式;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6 生活水、中水、燃气等计量应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2.4.7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其节水性能指标须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和《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2006的要求。

2.5电气设计

北京公租房政策 第三篇_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 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

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 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

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公租房政策 第四篇_北京公租房标准

北京公租房标准

核心内容:所谓“公租房”,其全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其配租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北京市住建委,2010年5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显示公租房户型分为四类:30平方米左右的厅室合一单居、40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50平方米左右的中套型以及60平方米以下的大套型。公租房小区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十户两车位”标准设置,公租房配租不会排斥达到中等收入的有车家庭。

“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层高2.7米。这四类户型中,套型面积上下浮动不超过5%。”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厅室合一的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准进行设计,厨房应具备使用简单电加热和排烟厨具的条件,而其余三类户型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公租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均不大于4平方米。

为了让租户可以“拎包入住”,公租房厨卫内的配套设施在竣工时将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居民做饭时的操作空间宽度不小于0.9米。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施设备。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由于未来入住居民基本是就近入住的正在轮候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公租房小区内的规划也充分考虑到了居民出行需求:如配建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公租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十户两车位”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北京公租房政策】

在租户的生活服务方面,入住公租房的生活水、中水、燃气等计量应使用IC卡,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公租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户内应分室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公租房在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010年北京市公租的建设计划是1万套、约50万平方米。“导则”明确了公租房应实现产业化生产——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减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

北京公租房政策 第五篇_北京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京建法[2013]1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解决承租家庭实际问题,努力创建和谐宜居的居住社区,根据国家及本市教育、医疗、养老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坚持居住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间有效合作机制,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外地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仍按本市现行的流动人口相关规定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落实到位。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将本市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享受与属地户籍居民均等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指导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志愿服务、推进便民利民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小区各类配套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属地管理机构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社区居住环境。

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每年按辖区内已摇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配备社会管理和服务所需的机构、人员,安排管理经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助残服务设施、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文化活动场地和商业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属地相关管理部门沟通,确保居民入住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社区养老助残服务设施等同步投入使用,面向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服务。

五、公共租赁住房社区首次办理入住手续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

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户籍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定期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供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和登记的数据,并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综治、流管、司法、信访、应急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安全服务和本市居民人户分离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好社区治安和城市秩序。

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北京公租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为本市城市低保对象的,可在承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在社区内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时间记录到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时间内。

九、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方便居民为宗旨,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内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 鼓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将自有配套用房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服务机构使用。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利用配套资源,与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展览、文体、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丰富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

十三、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监察局 2013年11月21日

北京公租房政策 第六篇_北京市民今起可到街道登记申请公租房

北京市民今起可到街道登记申请公租房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11/12/1 来源:北京商报

从今日起,北京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将全面开展本市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于非京籍家庭具体配租细则须由各区县自行出台,因此非京籍家庭可从今日起先期进行申请登记。

从今日起,北京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将全面开展本市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于非京籍家庭具体配租细则须由各区县自行出台,因此非京籍家庭可从今日起先期进行申请登记,等待配租细则出台后便可一并申请,这是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昨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得的消息。

谁能申请

三类人群可申请有何调整外地家庭增收入上限

三类人群可申请

按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其中,第一类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起;

第二类为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满足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此类家庭须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类为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家庭收入与本市户籍家庭规定标准一致,并且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此类人群须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对于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有何调整

外地家庭增收入上限

“《办法》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和建议时,很多群众针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条款提出建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也同样应当对外地在京人员设定家庭收入限制条件,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外地在京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认真研究上述建议后,最终定稿的《办法》,对于外地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其中在收入标准上,参照本市户籍家庭,需满足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在工作年限方面,《办法》考虑到各区县具体情况不一,因此未做硬性规定,仅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

“具体条件还要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上述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怎样配租

区县可选两种摇号方式

在配租管理方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仍然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

各区县筹集的房源用于保障本区住房困难居民家庭需求,在区县组织摇号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级将加大统筹力度,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使用,满足申请家庭跨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

为加强房源分配的计划性和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办法》中规定,各区县应于每年12月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并应在各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可选两种摇号方式:一种为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后,家庭依顺序号选房;另外一种是按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房号,各区县可以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本区域内的摇号方法。

【北京公租房政策】

申请家庭如果摇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将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则须重新提出申请。

此外,公租房仍然执行此前三房配租配售过程中的优先选房原则,其优先配租家庭,除保障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家庭等六类家庭可优先配租。

如何换房

家庭情况变化可申请调换【北京公租房政策】

尽管《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但考虑到小青年结了婚、生了孩子,条件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标准,可一居室已经不够住;或者孩子大了分户单过,老两口的房子面积富余了怎么办?今后遇到这种情况,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换房。

其中规定,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如果有套型匹配房屋,就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住房;如果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将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待有合适房源再做新一轮调整。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经复核其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为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用于应保障人群,严格后期动态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如何交租

租金按月、季或年缴均可

在租金缴纳方面,办法明确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推荐使用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

“公租房产权单位会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备案材料将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租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北京公租房政策 第七篇_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北京公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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