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晚婚婚假

时间:2018-02-10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四川晚婚婚假 第一篇_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

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

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

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1《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

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

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3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22条: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

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川晚婚婚假 第二篇_四川产假规定

四川省婚假产假的有关规定

产假:假期,98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另给假30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一个月的产假。另在孩子一周岁前,还有每天两次分别是30分钟的假期(文件依据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共计: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15天(剖腹产)+30天(母乳喂养)=173天

附件: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附件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附件2:【四川晚婚婚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日期:2012-05-0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附件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川晚婚婚假 第三篇_四川拟取消20天晚婚假生育假或增至158天

今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

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不管大娃二娃,女方可以延长生育假60

天,男方护理假增至20天!也就是说,女方起码能享受158天产假;若按男女方合计,四川夫妇生个娃娃,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不过伴随好消息而来一个坏消息,

该来的终究来了:20天晚婚假没得了……

我的内心是崩溃的……

98+60+20

川人生娃夫妻可休178天

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生孩子女方有98天法定产假;四川规定女方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陪护假为15天。因此,此前夫妻双方合法生育一孩至少可休假143天。

根据草案,川人今后生娃娃产假将大幅提升。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此项新规定,今后四川人生娃娃,女方产假至少可以休158天,再算上男方的陪护假,夫妻双方一共可以休息178天,比之前大幅延长35天。

而且,按照新规定,这个休假是不论孩次的,也就说,只要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都将同等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

另据了解,在现行法规、政策中,针对纯母乳喂养、难产(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等因素,都规定了一定的假期,也就是说,实际中生娃娃能休假的天数,可能比这个还要高。

生娃休假天数四川不是最高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国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随后,各地纷纷启动“修法”。目前,全国已有广东、湖北、浙江、安徽、广西、天津、江西、山西、宁夏9个省市区通过了地方条例的修订。四川若通过将是第10个。

对比这10个地方的新规可以发现,在法定的98天产假之外,宁夏、四川、江西、安徽、山西也规定女方可以延长产假60天,广西

延长50天,广东、湖北、浙江、天津延长时间最短,为30天;对于男方的陪护假,宁夏和广西最长,规定为25天,其次是四川的20天,江西、广东、湖北、浙江、山西为15天,安徽为10天,最少的是天津,仅有7天。

对比已出台新条例的省份发现,四川人生娃娃休假天数男女合计共计178天,排名全国第二。排名第一的是宁夏,男方陪护假比四川多了5天,一共是183天。排名末位的天津延长产假为30天、陪护假为7天,合计比四川足足少了43天。

20天晚婚假取消了,婚假只剩3天

该来的终于来了!!!!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时,明确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及独生子女假期。从全国看,各地已出台或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中,都取

不好意思,继续说,四川原先规定,实行晚婚的夫妻(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也就是说,按照原先规定,四川的大龄青年们晚婚可以享受3+20天的婚假。而按照新规定,晚婚假被取消了。这就意味着,大龄青年结婚,婚假天数将只是之前的零头——只有3天了……

此前登记结婚的夫妻能否继续享受晚婚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庐松解读,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立法修改前登记结婚的夫妻,若符合晚婚年龄,仍可以申请享受晚婚假福利。

四川晚婚婚假 第四篇_全国各地婚假天数(2014年最新)

【四川晚婚婚假】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2014年最新)

不管你什么时候结婚,都应该了解一下婚假的相关知识,提前了解可以做好规划和安排,快把它收藏起来~~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

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晚婚婚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

不变。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

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

四川晚婚婚假 第五篇_四川省产假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产假的有关规定

产假:假期,98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另给假30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一个月的产假。另在孩子一周岁前,还有每天两次分别是30分钟的假期(文件依据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共计: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15天(剖腹产)+30天(母乳喂养)=173天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五章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川晚婚婚假 第六篇_2016年度四川省产假新规定 -【金柚网】

川人颇为关心的生育假,终于尘埃落定。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随之生效。按照新的计生政策,女方生育假延长60天,男方也有20天护理假,且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6年四川省产假新规定

此次会议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沈骥受省政府委托,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他在说明中表示,为落实上位法“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听取基层意见。专家和基层普遍反映,延长生育假有利于母婴身心健康、婴儿的早期发育和人口素质、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目前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女方的基本生育假为98天,如果加上新条例规定的60天生育假,四川的女职工将可以享受至少158天的生育假。

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四川晚婚婚假】

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引用序号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晚婚婚假 第七篇_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休假及待遇总结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

第二条二款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③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凉山州人事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人发[2009]40号)

一条二款 计算方法为:职工领取本人应休假天数的正常工资收入后,每天=【(基本工资+边津艰贴+93年工改后超64元保留津贴)×12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261(天)×200﹪

注:以当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二、探亲假

①《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

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②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 19810326颁布)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③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81]23号 1981年6月5日)

5、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探亲规定》办理;经济条件较差的,也可按低于《探亲规定》的办法办理;如经济条件有困难的,也可暂缓实行探亲制度。

三、婚假:

(一)、《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川晚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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