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卡

时间:2018-04-0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天津医保卡 第一篇_天津的医保卡怎么使用

天津的医保卡怎么使用? 天津医保卡使用范围是什么?

非天津户籍,单位买了社保,用医保卡去药店买药,药店说卡里没钱,不能用,医保卡到底怎么使用?只能报销住院,不能买药刷卡吗?

这种情况,可以先去问一下单位是不是买的是医疗只有住院这一部分,而不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果确认,那医保卡里是没余额的,平时去药店也就不能使用了!详情你可以打12333联系咨询!

离职了,现在还没找到新工作,这期间医保也没有交费,请问如果这段时间生病住院了,医保卡能使用吗?能买药或者看病吗?

在未交纳社保的这期间,此医保卡能继续买药或者看病,只要医保卡里还有钱就可以了。如果还未找到工作单位,可以去“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把医保继续交上,这样你的医保就不用断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原来的公司给你们办的是灵活就业医保,那医保卡只能住院时使用,现在也可看门诊,但是不能买药。

天津医保卡使用流程是什么?

请问使用医保卡去医院看病具体流程是什么?

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挂号、住院办理出入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费结帐或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买药时,需凭医疗保险卡交费结帐;当卡中的金额不足支付时,您需用现金补足,不得透支。

天津医保卡缴费比例和报销情况:

医保卡缴费比例:公司8%,个人2%;医保卡里的钱,只有看病或去指定的地方买药才能用,别人不得用卡的钱换现金。

医保卡报销比例:每年会有钱打到你卡里,先用卡里的钱就医,用完以后进入自付段(比如上海是1500元),然后进入共付段(各50%),年龄不同比例有所不同,发生重大疾病的话,社保给付的比例会高一点。大致情况是这样,各地会有些差异。

天津医保卡 第二篇_天津市区部分医保定点药店一览表

天津市区部分医保定点药店一览表

天津市劳动保障网——发布时间:2008-12-16

天津医保卡 第三篇_2016年天津医保改革

10月起正式使用

天津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让医保红利更广泛、更实在地惠及广大人民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于完善医保报销政策,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改革,让医保红利更广泛、更实在地惠及广大人民。 医保报销范围扩大 “门槛费”阶梯式调整

《意见》扩大了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由目前只在一级医院报销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这样安排,有助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缓解大医院看病难的问题。如果扩大到全市范围,预计每年增加医保基金支出1亿元。 政策一:降低门诊“门槛费”——面向全体参保人员

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为:在职职工和不满60周岁退休人员800元、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650元;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统一为500元。《意见》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连续1年、2年、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转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200元、300元。

对此,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高钟生为前沿新闻记者举例进行了说明:“参保职工2016年门诊„门槛费‟是800元,如果他当年门诊医疗费用没有超过这个数,2017年他再看病时„门槛费‟就降低到了700元,如果连续三年都没有超过,那么他的门诊„门槛费‟将降到500元。” 如果“门槛费”降低后,参保人员看病超过了当年的“门槛费”又该如何计算呢?

高钟生表示,应该从降低后的“门槛费”按比例逐年上调,并非一步回到800元。“比如参保职工连续三年未超过„门槛费‟,他的„门槛费‟标准为500元。当年他因病就医超过了这个数,那么下一年他的„门槛费‟将提升至600元,以此类推。” 门诊“门槛费”阶梯式调整,最低下调300元

政策二:降低住院“门槛费”——面向职工医保 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分别是270元、350元、500元。《意见》规定,在职人员门

诊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患病住院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统一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设起付线。

政策三: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面向全体参保人员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额度的(职工医保为5500元、居民医保为3000元),差额部分可转移到本人以后年度的住院最高支付额度中(职工医保为35万元、居民医保为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只增不减。 举例来说,参保职工当年发生门诊费用1000元,剩余的45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45万元。第二年发生门诊费用为500元,剩余的50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95万元。 “按照目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来看,社区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50%。两者差了20%。但是这20%并没有把患者从大医院分流出去,大医院病人仍然持续增多。”高钟生表示,医改新政实施后,这三项政策可以同时享受,累加计算。一方面给了参保人员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减少不必要的门诊治疗,这对于缓解大医院看病难,病人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医改新政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缓解大医院看病难等问题 职工医保账户能提现钱 每月划入70%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除了部分参保人员是按照较低费率缴纳医保费用;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个人缴费之外,大部分参保人员都建立了医保个人账户。 以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全部实行记账管理,只能专款专用,不能提现。有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越来越多。为了消费使用掉这部分资金,有的人在没有病的情况下也到医院去开药,把药存起来。尤其是到年底,需要用药的人开不上药,不需要用药的人开了一堆,大量屯药,造成了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 从今年10月开始,天津市将把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的70%按月划入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以自主提取现金,自主用于补偿个人就医时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另外,对于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天津市将把参保人员

当年个人账户的70%按月划入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以自主提取现金 “通过把个人账户资金活化,既可以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又可以提升个人账户的使用效能,提高个人大病的保障能力。”高钟生说,“我们从10月份开始往账户注资,参保人员最快在10月底或11月初就可以从中提现了。” 另外,需要提醒广大参保人员的是:想要提取个人账户内的现金,首先需要到社保卡开卡银行办理金融账户的激活手续,同时设置安全密码。为了保障社保卡账户资金安全,参保人员一定要保存好个人的社保卡,一定不能把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个人资金的损失。(前沿新闻记者段玮)

天津医保卡 第四篇_2016年天津医保新政政策解答

医保新政政策解答

2015-10-29 天津社保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围绕当前医保工作中还存在的政策不够完善、审批不够规范、政策与经办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规范参保缴费及待遇管理,简化办事流程,依法行政,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天津医保卡】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通知》主要明确了单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及变更、中断缴费与补缴费、补缴费加收利息与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处理等方面内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其中,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用人单位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明确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

1.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变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的《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会计报表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模式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明确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主要是为了规范参保管理,避免有实际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随意选择或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侵害职工利益。

五、用人单位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规定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申请变更为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因当年度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个人不再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七、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补缴。

1.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单位2014年8月份-10月份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如果在2014年11月份-2015年3月份某月办理了补缴,该单位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某月补缴,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果该单位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例如2014年8月份-11月份中断缴费),其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7月份(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8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2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或2015年3月份办理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6月份(未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4年12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及时办理了补缴,其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视为连续缴费,其2014年8月份至12月份(自2014年2月份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该参保人员未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月及时办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个人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天津医保卡】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超过六个月),如果在2015年2月份恢复并连续缴费,其应自2015年8月份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八、参保人员能否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通知》明确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份,个人

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中,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按相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需求,也是为了满足其在办理退休时能够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需求。

九、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十、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十一、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需要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答: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参保人员从外省市跨统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在本市补缴其在外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答:《通知》规定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十三、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如何办理补缴?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不足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天津医保卡】

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十五、用人单位中断或终止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否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通知》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以及因职工全部办理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在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通知》还明确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自然脱钩,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并满足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的需求。

十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

答:《通知》规定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十七、参保人员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十八、《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1月30日废止。

天津医保卡 第五篇_2015年度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015年度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015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注:2015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150元。

◆报销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

(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

◆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为了方便百姓了解相关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对我市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附加伤害险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新的筹资标准、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手续、医疗待遇保障范围、垫付报销的流程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希望对百姓参保有所帮助。

◆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医保待遇?

1.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2.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3.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与居民医保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医疗救助范围

1.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3.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4.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5.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80%。

(三)医疗救助次数

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每半年救助一次。

◆与居民医保相关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学生儿童在待遇享受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待遇享受期

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14年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2015年度参保缴费,自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问题【天津医保卡】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按规定参加2015年度居民医保。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14年9月份至2015年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居民参保缴费后,需要变更信息的,手续如何办理?

已办理2015年度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凡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向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证明材料,并报送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未办理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可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同时办理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的,由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将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职工能否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居民参保缴费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办理参保缴费的地点

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初次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并留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初次登记时,还应提供户主页复印件)。再次办理参保手续时,如基本信息无变化,不再收留相关材料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口参保人员,以本人户口页作为户主到常住地办理家庭参保登记,其中未成年子女应以其集体户口中父母的户口页作为户主办理参保登记。

(四)办理参保手续的流程

1.城镇居民持相关材料到社区工作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2.经审核合格后,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打印《缴费通知单》;3.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缴费完毕即完成参保。

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手续由行政村统一组织办理。

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认定,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五)办理缴费手续的银行

目前,全市办理临柜缴费的银行共十六家,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垫付医药费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因故垫付医疗费用的,持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受理后,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每月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并录入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划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将审核报销金额直接划转至本人申报的银行账户。

(二)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时限

参保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如何办理门特登记手续?

1.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门特病报销待遇实行门特病登记管理。门诊特殊病患者需到诊断定点医院,由指定诊断医师开具《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持社保卡、检查结果、审批表在医院医保科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

门诊特殊病登记有限时间为两年(除糖尿病外)。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到门特病诊断定点医院申办门特病复查登记,方可继续享受门特病相关待遇。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哪些可以报销?

天津医保卡 第六篇_天津社保卡办理

社保卡办理

自2011年9月份以后社保机构不再负责企业集体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需由本人携带证件,到社保机构指定网点办理;

申请途径

1、 本市户籍:所在区社保中心或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5元工本费;

2、 外地户籍:中国银行指定网点携带本人一寸免冠电子版照片,身份证原件,5元工本费。

【天津医保卡】

注:办理社保卡的中国银行网点如下:

河西区:中国银行天津友谊路支行、中国银行天津广东路支行、中国银行天津文化中心支行;

和平区:中国银行鞍山道支行、中国银行国际大厦分理处; 南开区:中国银行天津白堤路支行;

河北区:中国银行天津建国道支行、中国银行昆纬路支行; 河东区:中国银行天津中山门支行、中国银行天津成林道支行; 红桥区:中国银行天津洪湖雅园支行

天津医保卡 第七篇_2017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2017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日前,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全面展开,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在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2、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3、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哪些人员的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3、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哪些渠道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到户籍地或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本市集体户口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页原件到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缴费手续的银行有哪些

目前,全市办理临柜缴费的银行共十五家,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

办理参保登记后,具体有哪几种缴费方式

1、银行临柜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至办理临柜缴费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缴费。

2、网上缴费(含手机银行APP)。参保人可登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3、自助服务终端缴费。参保人可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借记卡至对应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自助服务终端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居民参保缴费后需要变更信息,如何办理

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后待遇如何衔接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中断缴费期间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等待期

天津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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