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时间:2018-04-1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篇_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

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

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

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

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

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

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

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

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

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

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

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

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

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

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

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

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颁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 理 李 鹏

1996年1月16日[1]

适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这个《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干警也完全适用。[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文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警械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武器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1]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篇_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关: 文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状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公安部 公通字[1996]7号 01/26/1996 01/26/1996 有效

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条例》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条例》列为人民警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人民警察的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各人民警察院校,要将《条例》作为学员的必修课。人民警察上岗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以及岗位与业务培训也都要将《条例》列入培训的内容。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院校要组织人民警察和学员开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训练科目,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训练要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使用武器,要制定专门的训练计划。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保障人民警察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全体人民警察,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执法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教育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

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原则,要特别强调《条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大意义。要使广大公民了解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六、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人民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限期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携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

1996年1月2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对于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1980年7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劫持飞机、船舶、机动车辆,劫持人质,爆炸,抢枪、盗枪,持枪杀人、抢劫,武装走私、贩毒,持枪拒捕、暴力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暴力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带来了严重的威胁。1980年的《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一是一些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突出表现在可以开枪射击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执行时不利于人民警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警械和武器使用范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人民警察职责的变化,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传唤、强制执行拘留等措施需要使用警械缺乏法律依据;三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使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职务行为往往受到不应有的追究。因此,对《规定》进行修改,制定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公民和人民警察合法权利的需要。

公安部自1988年开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1991年正式着手起草警械条例,1992年10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条例(草案代拟稿)》,正式上报国务院。此后,又同国务院法制局共同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以及法学家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草案)》。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保障法律实施的一项特别权力。这种权力的设定,必须与人民警察的职责相适应。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从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立法授予人民警察依法实施强制,包括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以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防止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是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国家履行的一种社会义务,而正当防卫行为则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使的一种公民权利;二是约束力不同,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而公民的正当防卫则是可以选择的行为。

三、《条例》突出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是一种职务行为。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条例》针对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斗争的需要,明确授权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强制性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使用武器,从而保障人民警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遵循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同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以伤害或者剥夺违法犯罪人员的生命健康为目的,因此,即使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时,也要注意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对公私财产的损坏。

五、加强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规定得更全面、更充分,也更具体,同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监督也更严格。《条例》规定的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不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禁则,关于使用武器后的保护和报告的规定,以及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等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和制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

六、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条例》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篇_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在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是( )

A. 游行时不服从民警现场指挥B. 不服从治安管理

C. 随意殴打他人 D. 抢夺民警枪支

答案: d

2. 下列情形中,人民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是

A. 不遵守交通规则,经警告无效的

B. 犯罪嫌疑人被拘传时企图吞刀片,经警告无效的

C.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时企图用头撞墙,经警告无效的

D. 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经警告无效的

答案: d

3.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

A. 警务督察部门B. 行政监察机关

C. 人民法院D. 人民检察院 答案: d

4. 下列情形中,人民警察不可以使用武器的是

A. 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

B. 劫夺在押人犯 C. 抢劫枪支弹药

D. 使用爆炸物品实施犯罪 答案: a

5. 对处于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犯

罪分子,一般不得使用武器,除非

A. 能够确保不伤及无辜人员的

B. 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犯罪分子将会逃走的

C. 实施犯罪的是个无人扶养的精神病人的

D. 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答案: d

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B. 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的,且符合使用武器的情形,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C.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D. 对于正在进行持枪抢劫的孕妇,不可以使用武器 答案: d

7.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本人给予补偿

B.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赔偿

C.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D.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给予补偿

答案: d

8. 下列装备不属于武器的是

A. 五四式手枪 B. 七七式手枪

C. 冲锋枪 D. 警棍 答案: d

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先采取强制手段,然后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B.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先使用警械,不能制止的,才可以使用武器

C.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D. 以上说法都不完全正确 答案: c

10. 张某与李某为邻居,一日张某回家路过李某家,见李妻独自一人在家收拾衣服,遂起歹念,便破门而入,将其推倒在院内柴堆上欲行强奸,李妻大声呼救。刚好民警王某下班路过听到,王某表明身份后,喝令张某住手。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袭击王某,刺伤王某胸部,王某倒地。张某仍持匕首继续刺向王某。王某掏枪射击,将张某击伤,同时将

路人刘某误伤。刘某受伤应当由

A. 王某本人赔偿 B. 王某所在的单位赔偿

C. 王某所属机关补偿 D. 王某本人补偿 答案: c

11.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试图自伤,人民警察可以使用的装备是

A.警棍 B.武器 C.手铐 D.催泪弹 答案: c

12. 人民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遇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自伤的

A. 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B.应当使用约束性警械

C. 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 D.应当使用制服性警 答案:a

13. 下列属于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是

A.手铐 B.警棍 C.警绳D.脚镣 答案: b

14. 下列不属于约束性警械的是

A. 警棍B. 手铐 C. 脚镣 D. 警绳 答案: a

15. 某地一强制拆迁现场,群众殴打民警并烧砸警车,这时民警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

A. 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B. 立即使用武器

C. 不能还手,听之任之

D. 先离开现场,等事件平息后再抓人 答案: a

16. 下列属于约束性警械的是

A.高压水枪 B.催泪弹C. 警绳 D. 警棍 答案:c

17. 下列情形中,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的是

A. 犯罪嫌疑人侮辱妇女,被人民警察劝止的

B.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经警告无效的

C. 犯罪嫌疑人袭击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D.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谩骂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答案: c

18. 下列情况中,经警告无效,也不可以使用武器的是

A. 张某正用菜刀砍李某

B. 王某正持枪抢劫一路人

C. 李某溜入一居民住宅行窃,被户主发现后,用刀砍户主欲杀人灭口

D. 青年张三等3人因口角与王五等5人发生扭打,在双方用拳头互殴过程中,造成多人头面部出血,110民警到场后口头制止不了 答案: d

19. 周某持炸药到甲家实施报复,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周某正欲点燃炸药引爆,立即开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民警不应使用武器,应尽可能使用警械

B. 该嫌疑人还没点燃炸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可以开枪

C. 来不及警告,可以直接开枪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五篇_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280道)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由下列哪个机关制定的?(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公安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依据(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法律依据:《条例》第1条)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先采取强制手段,然后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B、应当先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的才可以使用武器

C、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D、以上说法都不完全正确

(法律依据:《条例》第2条)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属于武器的是( )。

A、冲锋枪 B、麻醉枪 C、高压水枪 D、特种防暴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 )。

A、致命性警用武器 B、制服性警用武器 C、驱逐性警用武器 D、以上都是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不属于武器...的是( )。

A、五四式手枪 B、七七式手枪 C、冲锋枪 D、特种防暴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不属于武器...的是( )。

A、微型冲锋枪 B、六四式手枪 C、七七式手枪 D、麻醉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属于武器的是( )。

A、五四手枪子弹 B、高压水枪 C、特种防暴枪 D、麻醉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9、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 )原则。

A、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B、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C、警告在前,使用在后 D、使用警械在前,不得已再使用武器

(法律依据:《条例》第4条)

10、下列哪一项属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原则?( )

A、依法使用警械原则 B、不得造成无关人员伤亡原则

C、使用约束性警械优先制服性警械原则 D、不得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原则

(法律依据:《条例》第5条)

1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 )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A、不需要命令 B、视情况命令 C、应当命令 D、自行决定是否命令

(法律依据:《条例》第6条)

1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 )。

A、清退在场无关人员,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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