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时间:2018-04-1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第一篇_昆明房地产市场信息动态1月3日-9日

昆明房地产市场信息动态周报(试行版)

2011年1月3日——9日

信息来源: 报纸 《春城晚报》、《昆明日报》、《云南信息报》、《人民日报》

杂志 《新地产》、《云南地产》

网站 搜房网、新浪房网、云南房网、搜狐房网

一、 宏观政策经济导读

本周重要新闻导读:从1月3日-9日一周来看,各类年终数据的汇总是本周主要新闻焦点。首先,30家房企去年销售额达8691亿元,销售均价涨24%。全国近40家房地产开发商闯入百亿元行列,主要的30家房企累计销售金额接近8700亿元,房价同比上涨24%。其中,万科继续稳坐第一,恒大地产销售面积位居第二。其次,住建部问责保障房机制已成型,对于不能完成保障性住房任务的地方政府处罚机制的文件,已经基本编制完成,会签之后将上报国务院。再次,税务总局明确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昆明本地方面(1)昆明可办合同备案。(2)2010年全市财政总收入达559.6亿元、增长22.7%,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53.8亿元、增长25.9%,地方一般预算支出346.3亿元、增长28.0%。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跃居西部城市第二位。

市场方面,本周(1.3-1.9)昆明楼市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双双下跌近40%,这主要是因为长假外出的人口较多,消费能力减弱,以及开盘楼盘较少,市场投放量也在减少,才造成这一短暂性缩量降价情况。

1.

国内重大经济、政策、楼市新闻

2.

1)

昆明重要新闻

本周重大经济、政策新闻

2)

昆明住宅相关政策、新闻

二、 土地信息 1、

国内重大土地新闻

 北京去年土地进账1639亿基本锁定全国第一 -- 去年,北京土地出让金总

和最终锁定在1639亿元。北京共成交各类用地276宗,成交总额达1639.4亿元,基本锁定全国第一。

 国土资源部或2月启动土地问责,处分将落实到人 -- 国土资源部最早将于2

月启动土地违法问责处分机制。届时,相关处分会落实到人头。

 2010年中国土地出让总额2.7万亿元 同比增逾70% -- 全国实际建设用地供

应642万亩,比2009年增加了18%。全国30个省区城市住房供地计划近270万亩,

比2009年实际供应增加约80%。“三类住房”用地量占计划供应总量的77%。

2、 昆明土地挂牌情况

(本周暂无土地挂牌情况)

3、 昆明土地成交情况

本周公布了2010年12月份下半月昆明市的土地成交情况。此次公布的12月份下旬成交土地共28宗,其中大多数为工业用地,呈贡地区的工业用地占有12宗,城市住宅用地1宗;昆明主城区交易的土地有11宗,主要为商业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2宗普及片区的流挂;海口地区有4宗,3宗流挂。总体来说,从12月下旬开始,昆明市土地市场开始放量,从此可以看出,昆明的房地产开发量在明年会有进一步的放大,市场竞争力将会加剧,但是开发前景将会十分乐观。

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第二篇_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并在本市居住满5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级差租金、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便利、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齐全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

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县(市)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八)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示范项目;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其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第三篇_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于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12月3日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

(1999年2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5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

第四条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市辖区(不含东川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公安、交通、市政公用、环保、规划、价格、旅游、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二)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要求做好工作;

(四)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质审查,核发营运证;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

(六)按照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营运线路;

(七)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

(八)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

(九)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经营条件并有偿取得经营权,领取经营许可证件。

经营权出让采取公开竞拍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建设和管理。

对取得经营权但在经营期限内确需转让的,经营权人应当按规定到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和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有50台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固定经营管理场所、停车场地及信息化管理等必要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票据、安全技术、调度、驾驶、售票、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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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安全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有具备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协议和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三年以上汽车驾龄,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二)有本地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五十五周岁、男性年龄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经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培训合格。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具备的条件、驾驶员客运资格、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等的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增和报废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采用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和规定的标志色;

(二)在规定位置粘贴营运标识,放置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使用统一的座垫套,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三)车辆必须按规定设置顶灯、计价器、安全装置等设施;设置广告的,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业30日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退出营运的,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设施。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实行定期检定和经常性查验;

(二)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三)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

(四)计价器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及时修复,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营运;

(五)车辆上路营运无人乘坐和待租时,应当竖立空车标志牌,有人乘座时必须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每六个月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三)认真做好票务管理工作,建立驾驶员、车辆档案和有关登记台账;

(四)依法办理客运出租汽车有关业务;

(五)组织所属驾驶员及车辆的年度复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驾驶员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

(六)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失物查找以及营运车辆调度;

(七)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表;

(八)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九)完成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理部门要求的公益性事务。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维护营运秩序,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并接受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乘客的要求及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不得违背乘客意愿合乘载客;

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第四篇_昆明出租车岗前培训“四创两争”活动宣传资料

昆明出租车岗前培训“四创两争”活动宣传资料

1、什么是“四创两争”?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国家生态市 2、“四创两争”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开展“四创两争”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速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牌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意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证,通过开展“四创两争”,把昆明建设成为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

3、文明城市的含义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4、为什么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是一座城市社会管理能力、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充分体现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的集中反映,是评价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昆明,加速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昆明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愿望、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功在当代、福及后人的民心工程。 5、“八荣八耻”的内容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6、职业道德的内容是什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7、社会公德的内容是什么?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8、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什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9、人类正面临着哪些环境污染危害?长期以来,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不注意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而使我们面临着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这些污染危害主要有酸雨频繁、水环境质量恶化、农药污染、温室效应、土地沙化、物种减少、资源匮乏等等。

10、昆明市“创模”的意义是什么?最大限度地把环境效益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美化城市形象和提升城市生态品位;建立城市发展的新思路,坚定建设现代新昆明的决心和信息;走环境经济之路,树立“西部开发,环保先行”的典范,使经济与环境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体现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新思想、新思路和新举措;政府为民办实事,营造最适宜人居环境的必由之路。

,是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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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模”对市民的意义是什么?

天蓝地绿、水清气新,美好的环境是每一位市民梦寐以求的,通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这一活动,改善水、大气环境质量,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我们的百姓是“创模”活动的直接和最终受益者。

12、昆明“创模”要打造的七大工程及其亮点是什么?

(1)碧水工程。需要打造的亮点是全面推进滇池水污染防治工程,着重解决市内河道黑臭问题。

(2)蓝天工程。需要打造的亮点是重点抓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取缔与改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示范站(线)建设以机动车环保立法工作。

(3)绿色生态工程。需要打造的亮点是重点树立数个具有城市文化地域特色的绿地建设典型。 (4)宁静工程。需要打造的亮点是噪声自动监测显示牌建设及交通噪声管理。

(5)洁净工程。需要打造的亮点是加强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建设和管理。

(6)细胞工程,需要打造的亮点:树立两个到三个“绿色创建”典型,打造昆明市水环境教育基地。(7)能力建设工程。需要打造的亮点是环境监控指挥中心的建设。

13、企业如何参与“创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绝不偷排直排,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14、市民如何参与“创模”?

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参与创模就是要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如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园林绿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积极劝阻污染环境行为,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把“创模”知识告诉身边的人等等。

15、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主要标志是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主要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16、创卫是创建卫生城市的简称。“卫生城市”是一个城市综合功能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卫生城市有国家卫生城市、省卫生城市两个级别。

17、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什么意义

创建卫生城市是市委、市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创卫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改变城市面貌,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8、老百姓能为创卫做些什么?从哪些方面规范自身的行为,为创卫尽一份力?

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自觉摒弃不讲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不良习惯和不文明行为,培养良好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风尚和卫生习惯,形成人人参与与创卫的良好氛围。同时,提高创卫意识、帮助查找和解决创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改进工作,形成人人参与创卫工作、个个争当创卫模范的工作格局,为我市的创卫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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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什么是健康生活的方式?

健康生活方式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合理安排膳食; (2)坚持适当运动; (3)改变不良行为; (4)保持平和心态; (5)自觉保护环境; (6)学习健康知识。

20、卫生城市的称号是永久的吗?

卫生城市不是终身制,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开展的工作,省上将不定期组织复查,复查形式以暗访为主,第一次复查不合格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第二次复查不合格者,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21、创卫要做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按工资性质大的类别划分,创卫要做的工作主要有: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积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继续强化爱国卫生工作,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扎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开展创卫培训和舆论宣传工作。

22、创卫能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实惠?

创卫是对城市的综合整治,它能使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生态与居住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城市管理与服务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居民健康卫生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彻底改变城市脏、乱、差的面貌,使我市成为水碧、天蓝、地绿、干净、整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与实力的文明城市,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加安逸、舒心。

23、市民健康行为是什么?

(1)学习卫生知识,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定期进行健康体检;(2)饭前便后洗手,每天早晚刷牙;(3)勤洗头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换衣、勤晒被褥;(4)不吸烟、酗酒和吸毒;

(5)注意营养搭配、生熟食品分开,社区居民家庭至少有两个砧板,两把菜刀;(6)厨房炊具卫生、碗筷干净,具有常用消毒剂,餐具定期消毒;(7)环境清洁,居室经常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无“四害”(8)厕所无臭、无蝇、便池无尿碱;(9)按程序及时让孩子进行免疫预防接种;(10)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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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最新租房信息 第五篇_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客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本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转让其经营权时,须缴纳有偿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监督、服务。

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并做好管理工作;

(三)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兼营许可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车载通讯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有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转让其所有的营运车辆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件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本条例施行前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期间,按规定免缴有关规费,不得从事营运。

报停期满未办理续停手续的,视为恢复营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二)建立健全客运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投诉受理、客运票据登记台帐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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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或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四)不得允许无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的驾驶员或被注销服务资格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五)不得允许无营运证或被暂扣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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