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时间:2018-05-0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第一篇_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展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龙佳园物业管理处

(背景图在下面)

(用这张图片做背景图)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第二篇_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全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责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并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在5日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管理服务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严禁违法建设出租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对违法建设出租,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对申请租用(或自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的,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基层管理服务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已经租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依法查处。【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三、严禁违法租赁行为

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

身安全;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房屋)、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严禁违反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出租,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居住。对违反上述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并将违法群租信息注记在房屋登记簿附记栏。

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日计价收取费用等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或治安拘留。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租赁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出租人未落实上述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应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到税务机关为承租人开具个人出租房屋发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成立出租房主协会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自治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搭建房屋租赁平台、引入专业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组织化、集中化管理;建立出租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投诉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出租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重大案事件。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居住需求纳入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积极提供合法、规范、廉价的出租房源,从源头上、根本上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3年12月5日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第三篇_标准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双方兹同意租赁条款如下:

一、租赁标的

1.甲方同意将位于市区 路 花园/大厦/苑栋/阁/座

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地产证号为的房屋及其设备(见附件)在现有状态下(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为准)租给乙方作为 适用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月年月日止。

2、甲方应于 日前将该物业交于乙方使用,甲方交楼时应结清所有欠款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如在此之前有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欠款,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而由乙方垫付的乙方有权在租金中扣除。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须经乙方同意,且乙方可要求将本合约有效期顺延,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租金

1、租金每月为元整(小写;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取现金亦可要求乙方将上述租金打入指定账号(开户行: ,帐户名: 帐号 )。

2、乙方应于年月元整(小写)

3、租赁期间,因使用该物业及相关设施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维修基金、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清洁费等由 方支付,双方另约定 ----- 费由乙方承担, -------- 费由甲方承担。【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四、租赁保证金

1、乙方须于月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币,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2、合约期满,乙方如不在续租,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原数退还乙方(不计利息,但如乙方存在未结费用,甲方有权在该保证金内扣除)。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应确保交付的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甲方要求提前退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甲方须按本条第九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使用该物业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通知后 天 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物业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绝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有乙方承担。

如乙方拒绝维修期间超过 日或维修金额超过 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条第九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需承担维修费用。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合理使用该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条第九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但若甲方或乙方确要对该物业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签署本合同后,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乙方须按本条第九款承担违约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提前退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条第九款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间,乙方如拖欠租金达 天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金额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仍需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须转让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二选一):

( )甲方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乙方承诺在租赁本物业期间放弃购买本物业,甲方无需再另行通知乙方。

6.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7.租赁期间,乙方不可将该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如乙方私自转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签署本合同后,甲方不将该物业交付予乙方使用的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须按本条第九款承担违约责任。

9.在合同有限期内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任何约定,守约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 )请求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违约情况下)或双倍退回租赁保证金(甲方违约情况下)。

(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币 元整(小写 );

( )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括号内打勾,可多选 )。

六、合同终止及解除

1.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第五.9条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天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的完好(除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在天之内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甲方有权就逾期时间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如乙方不交回该物业的钥匙,甲方有权同管理处人员作证进入自己的物业内,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提存,并对欠租和有关费用有权进一步追偿。

4.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前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并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甲方继续出租该物业,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又未重签合同的按以下选项处理(只能单选不能多选):

(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可随时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乙方应于收到通知或发出通知后

( )甲乙双方以本合同条件或 自动续租一年。

七、其它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提交深圳市人民法院解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本备注条款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备注条款为准):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日期 :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第四篇_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标准)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王雪梅

乙方(承租方): 于兴文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108-38号,建筑面积 137.50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三 年,自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 月 6 日止。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30000 元整(叁万元整)。

第四条 租金缴纳方式。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年全部租金。

第五条 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相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使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私自更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使用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抵押、买卖;使用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使用期间应遵守国家消防、综合治理、安全等相关规定,乙方因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解除合同

双方如有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事宜,应提前30日向甲方或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相关事宜。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第五篇_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第六篇_员工租房管理办法(标准化)

员工租房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租房相关工作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公司从指定院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正式员工(不包括实习、兼职的员工)。【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2.2 家不在丹东市内(东港、凤城、宽甸等外围县市不属丹东市内)、无法解决住宿问题的员工。

2.3 员工是否符合条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在该员工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时审核确认。

3管理部门及职责

3.1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条件员工寻找合适房源,并办理承租、退租事宜。

3.2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工作。符合条件员工第一年由公司提供住宿,工作满一年后,需自行租房的,公司按照《员工租房补助管理办法》为员工提供租房补助。

4租房标准

4.1公司提供的住房至少拥有床、水、电等生活必需设施,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4.2按照丹东市目前房租水平,暂定小两室租房标准600元,三室租房标准1000元,房租允许在100元范围内浮动。

4.3一般住宿标准为2人/间,公司可根据房屋的面积大小对入住人数进行适当调整。

4.4公司只承担房屋租金和基本设施(床)采购费;水、电、煤气、宽带等费用由入住员工承担。

5租房流程

5.1承租流程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5.1.1公司于每年5月末启动该项工作。5月31日前,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方向提供《住宿员工信息表》(附件1),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符合条件员工名单,确认租房数量、房型。

5.1.2 通过尽可能多的途径寻找、筛选出合适的房源后,公司派工作人员看房,协商租金,根据具体需求签订为期3、6或12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

5.1.3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填写《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附件2),公司、

出租方、入住员工签字确认。

5.2退租流程

5.2.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须自行租房,员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综合办公室在到期前两周对房间进行检查办理退租手续。

5.2.2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原则上不予调换宿舍,无需办理退租事宜;若员工因离职不再住宿,由公司对宿舍进行协调、安排或办理退租事宜。

5.2.3退租前,公司根据《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中的记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检查,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入住员工按价赔偿,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煤气、宽带及其他协商由承租方缴纳的费用由入住员工结算;未结清各项费用或未对损坏、丢失物品进行赔偿的,公司不予发放租房补助或办理离职手续,被出租方扣留的租房押金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6租房费用管理规定

6.1公司负担的租房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含押金)和床铺采购费用两部分。

6.2公司租房费用申请流程如下:

6.2.1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租赁合同及承租房屋基本设施配备情况,通过《签署单》(附件3)申请房屋租金(含押金)、床铺采购费,报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6.2.3公司财务按照《签署单》进行资金拨付。

6.2.4若因人员变动等因素,导致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或超出申请费用,需在原申请《签署单》背面说明情况,报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确认并执行费用结算或拨付。

6.2.5房屋押金在退租后可退还,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押金不能收回时,需在原申请《签署单》背面说明情况,报综合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理。 7租住房管理规定

7.1入住员工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决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违禁及易燃物品;使用水、电、煤气应随手关闭,出门前必须认真检查,杜绝任何理由造成的跑、冒、滴、漏和随意浪费。人为因素导致水、电、煤气及其他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使出租方、邻里及其他相关人员蒙受损失或受到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损坏人、丢失人无法确定,则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7.2入住员工应爱惜房屋内物品及设施。未经房东允许,不得私自对房屋及其内物品、设施进行改造,人为因素导致损坏、丢失的,由入住员工按价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7.3入住员工应体现出良好的素质。注意保持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注意控制电视、电脑、手机、收音机等音量,不得大声喧嚷,妨碍邻里休息。

7.4贵重物品应妥善存放,注意防盗,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5严禁留异性住宿。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住宿员工信息表》

附件2:《房屋情况登记核对表》

附件3:《签署单》

附件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丹东海欧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日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第七篇_关于房屋租赁你不得不知的20条法律常识

关于房屋租赁你不得不知的20条法律常识

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生效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更加明确司法解释依据。根据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

出租房屋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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