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保险

时间:2018-05-0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职工保险 第一篇_职工保险与福利管理制度

职工保险 第二篇_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2015

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2015 导读:到底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这是很多人都好奇的一个问题,试想:在报销时,为什么有些药品可报销,有些药品却不给报销,更为疑惑的是自己不能报销的药品,为什么同样的医保,别人却可以报销。也给不同的参保人带来或喜或忧的情绪。所以我们全面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医保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我们能不能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福利, 就要看我们是不是熟知“游戏规则”了。 首先,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这就是起付线的不同。

其次,医保也有除外责任,下面十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三,出差、探亲及长期住外地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报销政策规定

1、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2、参保职工在外地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按长期住外地人员性质报销医药费。【职工保险】

3、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4、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5、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其它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在就医(住院)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而那些在门诊看病的医疗费用则是报销不了的。

当然,社会医疗保险在实行报销的时候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实现报销的。这种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就诊医院不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 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之后再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者失业、无业50%。(注:医保报 销只保甲类药品即医保用药,乙类为非医保用不可报销)

2.在职员工住院医疗报销报销比例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职工保险】

【职工保险】

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武汉市82%/84%/87%),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70%左右(武汉市80%/65%/50%)。

3.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社会保障卡并没有调整任何医疗报销的比例,根据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70岁以下退休人员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为50%,

而在缴费机构进行报销手续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医疗保险手册的复印件、诊疗费单据、收据、明细等等东西的,详情也可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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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险 第三篇_公司什么时候应该给员工交保险

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政策是国家和政府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事故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在收入发生中断、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下,仍能享有基本生活权利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险政策是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支柱与核心。社会保险政策应尽可能地使社会保险社会化,使其覆盖到所有社会成员,至少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社会保险作为一种保障形式,应遵循普遍性原则,即用多数人的力量分担少数人的风险。只有具备了这一特征,才能解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问题,发挥出保险的公益性功能,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在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包括生育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等五个部分。

公司什么时候应该给员工交保险?

职工保险 第四篇_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休假待遇

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休假待遇的补充规定

为了不断完善公司的保险福利待遇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病休息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二条 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实

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其计发基数应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生产性津贴后,再计算其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 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

(二) 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及婚丧假的;

(三) 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

(四) 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护理假的。

第三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的工资按停工医疗前一个月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休标准为:医疗期三个月的60%;医疗期六个月的65%;医疗期九个月的70%;医疗期十二个月的7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80%;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85% 。

第五条 对患有精神病、麻疯病、恶性肿瘤及其烈性传染病的职工,经公司经理班子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其延长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医疗期的待遇执行。

第六条 对曾获得全国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称号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其病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计发。

第七条 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应积极治疗,确保早日恢复身体健康。严禁在停工医疗期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若有违反者,按云东煤羊人[2011]2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职工医疗期结束后,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医疗期所享受的待遇标准计发。

第九条 职工非因工伤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限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恢复原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协商一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正常医疗期已满,经延长医疗期治疗后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 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职工保险 第五篇_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运行体系的操作流程,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如下: 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公司同意的原则。 二、参保条件 1、年龄要求:

凡公司正式员工,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男性不超过45周岁的。 2、入职时间要求:入职一年以上员工。 3、签订合同期限要求:

凡公司员工愿意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愿意长期在公司服务的。 4、其它

属公司临聘人员的,原则上不考虑参保问题。 三、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四、参保办理流程

对符合参保条件要求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月(5号)以前,由行政部为其办理员工参保相关手续。 五、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公司缴纳。 (2)经办室专管人员需建立员工社保手册,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 (3)经办室专管人员每年对公司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统一汇总报总经理,同时对下一年度社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呈总经理。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岗离职的,在办理保险转出时,需向公司交纳1万

元违约金,并将历年公司所交纳的个人部分由财务部核算金额后,由本人一次付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2)员工离职需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需由本人到社保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3)离职员工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公司暂按停保人员对待。 3、转入人员管理

(1)凡公司同意转入社保关系的员工,从转入之月起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且愿意长期服务于公司。

(2)转入人员在办理转入手续之前,社保费用不得有欠费,公司从签订合同之月起为缴纳公司部分的社保费用。 4、其它

(1)每年年初经办室要拟定并完善公司社保管理办法,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对符合办理社保条件的,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参保手续,转入除外。

经办室

二零一零年元月四日

职工保险 第六篇_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若原单位为职工已办理了个体续保手续的,本人应持续保手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直接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能不能重复参保?

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

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六、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

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八、缴费年限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答:政策规定不可以。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因此,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后也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有很大影响,经济上将受损失。因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标准越高,领取养老金就越高”的显著特点。其一,在计算退休待遇时是根据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就增加1%。如果缴费年限只有15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仅为15%;其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更少,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更低。因此,在缴费年限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退休后有一个比较适当的待遇水平,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如何将异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市?

答:原在异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将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收函后,再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个人账户情况明细表》(企业职工还应填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省外转入的,待个人账户基金到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异地?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异地的,应持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企业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

细表》,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到所在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职工减少和转移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接收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十七、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何作用?按什么比例划入?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保机构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和收益、利息,做为养老金计发、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时的依据。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或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记载一次利息或收益。社保机构将通过第十四问的两种途径提供查询服务。

二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如何处置? 答: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时间。①不享受基本养老金;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③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④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一、在市局参保的如何办理退还个人账户手续?

答:(一)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

职工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火化证明和社区加盖公章后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企业参保窗口办理职工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转账手续,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者参保手续、身份证、火化证明、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参保人员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继承额手续。

(二)离退休或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企业经办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每月1-25日(25日后的次月申报)持死亡证明(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还需持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人员减少手续并审批死亡待遇,社保局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三)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手续。企业职工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本人。 二十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

答: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保险】

二十三、如何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多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流动到省外就业前,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系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以上参保人员如有欠费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补缴欠费。

(二)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三)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将该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四、哪种情况下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示。

二十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是怎么构成的?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构成: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十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2、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职工保险 第七篇_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普通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一)部分的医疗费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首次住院扣除1300起付线后按60%比例领取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起付线后按50%比例领取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单病种住院费用仍要扣除起付线。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参保人员,能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证明的,首次住院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并经医保核定出具的加注“急诊留观”字样的专用收费收据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结合本次(同一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

3. 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并经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一)部分的医疗费,首次住院需扣除1300元起付线,再次住院不另扣起付线,依次按60%、50%比例核算;特病门诊首次报销需另扣1300元起付线,以后不再扣除起付线,按50%比例领取互助金。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病类住院一律按普通住院起付线扣除)享有首次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每180天为一结算期(住院次数不累加计算);

4. 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并能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对《转诊单》时间超过24小时转诊,分别按两次住院起付线扣除。对已支付过赔付金,事后又补报住院转诊单不予重新核定互助金;

5.在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内,当医保统筹支付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支付20万元时,自付(一)最高封顶线限额为39605元,第四条第一至四款执行此规定;

6.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7.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臵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2、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自付(二)部分的费用,或不属于超过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费、自付(二)部分医疗的费用;

13、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医疗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以下复印件,包括本人医疗保障卡正面、京卡•互助卡正面、医院《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特殊病须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需加盖医院、医保和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三章有效)、特殊病报销门诊费用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和门诊特殊病字样与上传信息条形码,需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和相关资料证明;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须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急诊抢救留观的费用,须出具加注“急诊留观” 字样的专用收费收据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退休人员和低保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 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2、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本活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2、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70%;3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6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下同)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最高互助金额为7,200元(累计给付180天);

3、本保障责任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可享受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或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1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4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一个保障年度内最高享受住院津贴72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互助金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1天住院天数。

住院日津贴=每日住院津贴4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1天)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在起保日前已退休的人员; 2、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3、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4、在起保日后30天属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5、在本市区(县)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在区(县)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 6、工伤、计划生育、职业病; 7、所有精神病科疾病; 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9、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2、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

1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14、被保障人的欺诈行为.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申请住院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会员本人社保卡、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职工保险】

(2)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的复印件;

(3)不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须提供会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及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住院病案首页(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复印件。

(4)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3、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或会员在本保障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申领互助金,过期视同放弃。 附表:《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待遇标准 (单位: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三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

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

职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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