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时间:2018-05-0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一篇_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

和平管理部

23395270 和平区解放北路88号

河东管理部

24417633 河东区华兴道建行华兴支行

河西管理部

23262055 河西区广东路与永安道交口泰达园底商 南开管理部

27413007 南开区鞍山西道351号

河北管理部

24457395 河北区平安街68号

红桥管理部

87729935 红桥区芥园道康华里15号楼底商

塘沽管理部

25798581 塘沽新港二号路2-1259号

汉沽管理部

25666887 汉沽区新开路88号

大港管理部

63310076 万欣街与石化路交口

东丽管理部

24966285 东丽区先锋路27号

西青管理部

27917755 西青区西青道280号

津南管理部

28397065 津南区津沽路178号

北辰管理部

26912491 北辰区果园北道与果园东路交口

宁河管理部

69590013 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45号

武清管理部

29321715 杨村镇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武清建行大楼 静海管理部

28911711 静海县静文路中部建行大厦

宝坻管理部

29223261 宝坻区建设路110号

蓟县管理部 29120906 蓟县中昌北路段路东

开发分中心 66224162 开发区第一大街86号泰达市民文化广场 铁路分中 26183547 河北区中山路22号

大港油田分中心 25926011 大港区三号院油田集团建行后三楼A443 贷款业务管理部 23391040 和平区睦南道149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二篇_2016天津市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最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应在缴存5月份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方法为,单位缴存2016年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尚未缴存2016年4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缴存比例进行按月补缴后再按上述流程办理缴存额调整及缴存手续。单位汇缴6月住房公积金后,7月份仍将再次参照2016年度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月缴存额的调整。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降低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7月缴存比例参照2016年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再次调整。

特别提示缴存比例下降的公积金贷款职工,由于这次缴存比例下降,部分公积金贷款职工月缴存金额减少,对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多的贷款职工来说,委托提取资金将减少,因此职工务必在每月还款日前关注还款代扣卡里的余额,如卡内余额少于当月应还款额要及时补足,以避免贷款逾期。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问答

日前,天津市对外发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12%的,将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自2016年5月1日起,缴存比例调到12%,经咨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政策及相关问题归纳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依据?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主体市场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为促进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幅度和时间节点

?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制定了降低住房公积金费率的具体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原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基础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降低到12%(注: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即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调整为12%)。

三、温馨提示

随着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降低3%,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额将略有下降。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目前尚在还款期的教职工,请提前规划好还款事宜,保证按期足额还款,避免产生未及时还款,或未足额还款的问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三篇_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单位详细信息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

机构职责: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统计等工作。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联系电话:96266 邮编:300040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

机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语音咨询、服务投诉、自动语音、短信息提示服务、住房公积金网站管理等工作。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96266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贷款管理部

机构职责:负责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支用和回收。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96266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港油田分中心 地址:大港区海滨街漫春道34号经贸大厦南座三楼 邮编:300280 电话:2592601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河北区平安街68号(建设银行14楼) 邮编:300142 电话:26191711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23148252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河东管理部 地址:河东区新开路239号 邮编:300011 联系电话:60891500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河西管理部 地址:广东路与永安道交口泰达园底商 邮编:300204 联系电话:23262055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开管理部 地址:鞍山西道351号 邮编:300191 联系电话:27413007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北管理部 地址:平安街68号 邮编:300010 联系电话:24457395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桥管理部 地址:芥园道康华里15号楼底商 邮编:300121 联系电话:87729935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塘沽管理部 地址:新港二号路 邮编:300456 联系电话:25798581

单位名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汉沽管理部 地址:新开中路88号 邮编:300480 联系电话:2566688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四篇_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第四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附件2)2份。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商品住房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限价商品住房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2)《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5、公有现住房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4份及复印件1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4份。

6、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7、大修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3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附件3)3份。

第七条 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附件4)3份。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4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3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抵押担保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2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附件5)2份。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2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3、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第八条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确认。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十条 贷款初审

中心应当时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谈话记录》(附件7),并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附件8)。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抵押合同》、《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附件9)、《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贷款承办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附件10)。贷款承办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 办理担保

1、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2、抵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3、质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报批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报送至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复审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附件11)。

第十八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12)上确认,承办银行填写《终止借款资料移交单》(附件13),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途径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承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承办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五篇_住房公积金网上系统增减员及查询操作简单说明

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增减员及查询操作简单说明

——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右上角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点击进入,在电脑上插入数字移动证书后,自动就识别用户名,输入密码即可进入单位网上操作界面。

前提是你在住房公积金提交过材料,申请数字证书,这个证书可以跟社保的数字证书是一个,但需要在住房管理处登记。

操作说明:

进入系统,初始页面如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点击“汇缴管理”,选择汇缴方式,这里以托收为例,点击“托收汇缴”,如下图:

如下图所示,点击“变更处理”

出现如下图所示页面,如要增员,点“增加”

出现下图,除配偶信息外,其中各项都要填全,有些如“职务”、“职称”等项不必较真,但要填上。录完一个人后,点“保存并继续增加”继续录入下一个。要增员的所有人录完后,点“保存并退出”。

如要做减员,则在上级页面中点“减少”,出现如下图所示

输入要减员的“个人编号”,鼠标单击任一空白格,该人信息自动呈现。(如不知道该人的个人编号。可用查询功能,文末有介绍。)

操作步骤参照增员功能即可,录入完毕并保存退出后,返回如下图所示:

点“校验变更”,然后点“返回”。出现如下图页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第六篇_天津公积金外地转入流程与所需材料

外地公积金转入到天津的办理流程是:

1.由您在本市的单位在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您办理开户手续,并且正常缴存。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您出具缴存证明,并在缴存证明上注明中心暂存户账号。

3.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款项划转至本市。职工在异地销户前应打印注明职工缴存情况的缴存证明或个人查询单。

4.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转移通知单和缴存证明或查询单(缴存证明或查询单上的职工身份信息需与职工身份证一致,并注明缴存起止年月,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或业务章)办理异地转入补缴手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

http://m.gbppp.com/jd/4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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