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时间:2018-05-05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一篇_2015上海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2015上海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的要求,经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考察,拟录用以下人员,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本单位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1月6日-1月12日

联系电话:2311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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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

2015年1月6日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二篇_2014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才服务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公示

中公教育上海分校(

微信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篇_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沪府办发〔2012〕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

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负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本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

原有的房屋拆迁公司名称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继续保留,到完成此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的相关业务为止。

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 各区(县)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评议监督小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等。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实施 市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同时,提供规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示范文本,逐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条形码落户管理。

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启动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规划部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管理部门,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八、关于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就近地段范围,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确定。在确定就近地段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就近地段范围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范围内。

九、关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十、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对涉及相关价格涵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四篇_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上海杨浦 2010-09-14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大小:小 中 大】

二○一○年八月七日

沪府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标准 通知

【字号大小:小 中 大】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18:19:44

提要: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

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讯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原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五篇_2015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shanghai/)制作 2015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1、财务管理岗位,职数1人【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人事管理岗位,职数1人

3、档案整理岗位,职数1人

4、复核办件岗位,职数1人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招聘职位说明

(1)财务管理岗位:从事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2)人事管理岗位:从事人事管理及劳动工资等相关工作

(3)档案管理岗位:从事档案接收整理等相关工作

(4)复核办件岗位: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流转、审核等相关工作

2、招聘对象与条件

(1)财务管理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类或会计学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会计上岗证、具有房管系统相关工作经历。

(2)人事管理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行政管理或相关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人事管理工作经历或房管系统工作经历,具备会计上岗证的优先。

(3)档案管理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图书档案学或相关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房管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经历。

(4)复核办件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行政管理或相关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历或房管系统工作经历。

具体岗位要求详见“2015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后)。

三、招聘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统一笔试加面试的方法进行。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数1∶1比例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由单位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报名时间2015年5月13日-5月19日,具体报名考试办法详见“房地人才网”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老师

点击下载>>>

2015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更多公告信息动态请关注:上海事业单位招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

2015年5月7日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六篇_2015上海公务员考试市房管局录用名单

华图以教育推动社会进步_上海分校

2015上海公务员考试市房管局录用名单

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一轮第一批拟录用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选有异议或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公务员局反映,举报者要署实名,实事求是地反映举报情况。

公示时间:4月24日-4月30日

监督电话:64333772 24022538

上海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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