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时间:2018-01-1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第一篇_重新修改的10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0万元以上11.08.29改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l、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投标费用 6、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垃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货币 15、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担保 17、投标预备会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投标截止日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五)开标 25、开标

26、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六)评标 27、评标会议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9、资格后审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2、错误的修正

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5、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6、中标通知书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8、履约担保 三、合同条款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 五、图纸及其它资料 六、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格式

(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七、淳政办发【2011】164号文件

一、 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方式、范围及工期

2. 1本工程的招标方式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3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3本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4.4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报送资格后审的资料;

4.5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4.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 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5)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 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 绝;

(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4.6参加我县建设工程投标的企业,须办理《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证》后方可进场交易。办理《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证》须出具以下证明(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法人委托书;

(4)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证; (5)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企业除外);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 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 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 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 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 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第二篇_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3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民航局局长:李家祥

2013年3月11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8.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第三款修改为“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9.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0.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1.删除第九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12.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3.将第十二条中的“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14.将第十三条中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15.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16.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17.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18.将第七条中的“批复”修改为“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19.将第九条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批或者核准”。

20.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21.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二)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22.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3.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删除第八条中的“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删除第十一条中的“项目审批部门”,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

(四)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24.将第一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25.将第二条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26.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27.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第三篇_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第四篇_《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修改(定稿)

招标文件《报价承诺法》开标程序修改

开标程序一: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在

15家以上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本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数量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招标人使用计算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随机编号(该编号为投标人本次开标会的唯一编号)后,再采用摇号机随机抽取30个备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超过30个的,所有投标人均作为备选投标人】,不排序;当投标单位超过摇号机一次摇号数量时,可采用人工摸球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备选投标人。

(7)随机抽取的30个备选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备选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或者备选投标人解锁失败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备选投标人解锁后,出现备选投标人少于30个时,招标人应在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补足30个备选投标人(如剩余的投标人不够补足30个时,则全部补入备选投标人),其他投标人退场;补足30个备选投标人的流程只限一次,补入备选投标人出现解锁失败时,不再补入备选投标人;补入备选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或者备选投标人解锁失败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8)开启备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备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文件退回。

开标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备选投标人不足3个时,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9)招标人从已随机编号的有效投标报价备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个投标人(如有效投标报价备选投标人不足15个的,则全部入选),不排序。抽取方式采用摇号机摇号和人工摸球两种,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剩余的有效投标报价备选投标人作为侯补投标人。

(10)现场查验随机抽取产生的15个投标人的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注册证

书(园林绿化项目为市政类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书)、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等材料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外省进赣投标人需提供进赣备案手续。电子化招标项目,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现场进行验证并比对,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当现场相关证件(证书)查验出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书)原件时,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再在剩余的侯补投标人中随机抽取补足15个投标人,并验证,以此类推。

(11)查验相关证件(证书)后,将15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含资格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①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资格审查结果待后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宣布。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直接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

(12)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3)宣布经评审合格和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当出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应当在剩余的侯补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含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审查);当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时,剩余的侯补投标人退场。

当剩余的侯补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15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14)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按已确定的方式(摇号或摸球)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第一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侯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侯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的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1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

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16)开标会结束,投标人离场,招标转入定标阶段。

(17)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超过2天的,公示期顺延最少应有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开标程序二: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在

15家及以下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本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数量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

(7)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文件退回。

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第五篇_招标代理方案

招标代理服务承诺

我公司在项目代理业务工作中,严格按以下承诺执业: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代理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执业原则。竭尽全力为业主服务,提供使业主满意的服务,并始终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 我公司在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30号令)、《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地区有关法规及委托代理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三、 在招标人授权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损害招标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五、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的监督、检查。

我公司还可以为招标人在项目施工中提供免费的造价咨询服务

招标组织控制措施

一、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的质量控制

1.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决不能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招标公告,不得少于有关规定中列明的内容,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2.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及贵州省招标投标网。

3. 公告应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 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组织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关键程序。文件的质量对项目招标效果有直接影响也是导致投诉质疑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公司充分重视文件的编写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2. 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流程:文件初步编写——与业主及有关方面沟通。

3.讨论定稿——内部核校定稿——业主书面确认——公司审批流程——管理部门备案——对外发出。

4. 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范本进行编制。

5. 公司质量负责人熟悉和掌握招标行业有关范本,尤其是

强制性使用的范本,同时对项目负责人使用范本进行方向性指导;信息统计部将提供招标文件范本并及时更新。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条款。

6. 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废标的条款都很慎重,文字简练、准确;并用醒目方式标明,尽量采用“”号方式。不会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不切实际的废标条款。

7.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条款明确、简洁、方便可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规定投标人做好相应的封装和标识,避免密封条款规定得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而导致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废标或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或其咨询单位提供,我公司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其中可能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如委托人委托我公司编制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由项目负责人或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士编写,项目负责人编写的应请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文件质量。

9. 项目有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0. 按照公司关于招标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执行多级审核制度。

11. 招标文件应经业主书面确认并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履行

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出。业主确认函需在送审招标文件节点时提供给审核人员,且书面确认必须留存原件归档(本条中书面确认是指业主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招标文件上加盖公章和授权人签字及在招标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

12.招标文件发售稿应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发售。如招标文件还须委托人盖章或管理部门盖备案章的应按有关要求加盖印章后出售。一般不自行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须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13.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

14.若购买招标文件不足3家需要重新招标或取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招标变化情况”节点送审同时应对不足3家的原因做出分析如需重新招标的还应提出重新招标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作为附件上传。

三、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1.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 澄清或修改文件编制,必须经业主的书面确认后,确认形式同招标文件方可进行业务办公系统相应节点的送审,审核完

毕后加盖章方可对外发出。

3. 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延迟开标时间和变更开标地点等内容的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时间可适当缩短。

4.必须给投标人留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其文件。

5. 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应附投标人回执函格式、且必须收回和保管好所有投标人的回执。如确实无法联系上投标人或无法取得投标人书面回执的,项目负责人要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后存查。

6. 按照相关规定,澄清或修改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得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

四、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1. 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提醒所有投标人按时参加投标如发现投标人有可能不足三家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2. 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必须事先熟悉招标文件中有关密封的要求,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善意提醒并为投标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 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1) 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密封、

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第六篇_招标方案

一、 概述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主要是针对东台市2010年度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含标底编制),总造价约1400万元,具体实施以省级年度计划批文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材料及设备采购、配套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通过上述招标类型的分析可以合理确定招标方案及合理划分各招标标段,也方便招标标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能够顺利衔接。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业主的需求,精心组织、精心分析,最优、最快、最好地完成业主的招标工作。

业主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内容主要由下列工作组成: 1、代拟招标方案;

2、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组织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 5、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6、编制招标文件; 7、编制工程量清单; 8、编制标底;

9、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 10、组织开标、评标; 11、草拟工程合同

12、编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13、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注:我单位如中标后,将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全力以赴、竭尽全力地做好上述工作及项目招标过程中各类情况的处理。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标底编制准确率达97%以上。

二、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及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一)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结构框架图

(二)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1、 前 言

为建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原则,完善公司质量体系,依据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结合公司管理特点,制定本公司招标代理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完善情况的要求手册。

手册阐明了本公司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方针、目标,概括描述了本公司质量管量体系。本公司所有涉及质量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其管理的特点、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均在此作了明确规定,是用于指导本公司全员质量管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建立、实施和保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

公正公平、服务满意、持续改进 质量目标

各项评价意见优、良率大于99%以上 3、 引用标准

本手册引用标准如下: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重新招标修改招标方案

http://m.gbppp.com/yc/40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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