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18-05-05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第一篇_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 目:论共同犯罪

姓 名 教 育 层 次 开放本科

学 号 分 校 衡水电大

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直属班

指 导 教 师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论文摘要…………………………………………………… 1

二、论文正文…………………………………………………… 2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

(二)单位共同犯罪…………………………………………… 4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 5

三、参考文献………………………………………………………… 8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第二篇_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毕 业 论 文

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王 磊

学 号:1062001461699

年 级:2010秋法学

学 校:甘肃电大

目 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2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3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3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

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3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4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

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4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4

(一)举证责任 4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4

(三)物业管理 5

(四)精神损害赔偿 5

(五)人身损害赔偿 5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5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6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6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7

参考文献: 8

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

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

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改革的不断深入

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到来

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

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

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

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

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

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

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

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

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

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

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

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

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

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

投诉热点

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

十年来

《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

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消费需求日益增长

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

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

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

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

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

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

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

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

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对消费者来说

依法保护自己

更是责无旁贷

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

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

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或者说

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

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经营者未经允许

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

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

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

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

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 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

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

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

只比2006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

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

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

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

如手机行业

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

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

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

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

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

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

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

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

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

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

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

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

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即在诉讼中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

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

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

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

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

最近几年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

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

在商品房领域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第三篇_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校名称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法学

教育层次 专科

入学时间 2014年秋季

指导教师

写作提纲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一)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三)物业管理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人身损害赔偿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 近年来,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以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

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6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第四篇_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内容摘要:

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官们希望为人父母的家长们要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尽心尽力。

3、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例如:黄某是某校读职高,成绩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业,老师怕影响到班级成绩和荣誉,在开学时,不准其注册,故辍学在家,后因没事就到社会上玩,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为学校、教师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将其推出校门,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力剧。例如曹某,女,14岁,是个非常听话,成绩优

异的女孩子,邻居家10岁的林某一直拿她当做榜样,放假时俩人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去曹某家玩,却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调查此案件中,曹某声称:“我看电视里,杀人的镜头很过瘾的,于是我就想试试。”本案中曹某就是因为受外界影响,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三大形式特征分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例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01年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98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80%以上。

2、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例如:在《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及分析》一书中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案例占本书案例70%以上。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差,对外界的防御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的冷落或歧视等;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就不可能靠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自我预防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阶段来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认知能力底,防御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够,应当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在自我预防的过程中,应举和帮助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已经发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带头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

家庭预防

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蛛丝马迹的当首属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初犯阶段,父母如能及时制止、教育;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与少年家庭签订防治犯罪的责任状,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通过落实承包责任制,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对于整天忙于生意、事业、忽视子女教育的家长,要促使其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湾,是情绪的出口,是在外受伤跌倒时可以疗伤止痛、补充能量的地方。那些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纵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摒弃不良的教育习惯,使每个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职责。其实孩子都是很宽容的,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去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

学校预防

在学校预防中,学校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学校应改变现有不当的德育模式,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的德育及其违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没有过错,错的是教育的不当内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发挥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关闭而不是开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大门,必须纠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回归教育本来面目,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实到实处。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老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

社会预防

现在的社会多姿多彩的,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可观,大多数人富裕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了进来。即便是收视率很高的频道,也免不了武打凶杀、异性亲热等演示传递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边看边模仿,甚至对身边的家人、朋友动手动脚。“泡网吧”更是成了青少年们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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