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5-09-14    来源:励志文章    点击:

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木材检查站建设和发展

浅析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发展

[摘 要] 在分析当前林业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和森林资源的匮乏性基础上,分析了木材检查站建设的必要性,并提出发展对策,旨在为林业部门提供基层素材,为其决策提供现实依据。

[关键词] 木材检查站 建设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1-0059-01

木材检查站既是林业部门的基层执法单位,也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督的主要屏障,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力军”[1],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公路建设的投入,使得道路四通八达,在给交通带来便利的同时给木材的运输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增设木材检查站保护森林资源已迫在眉捷[2]。十二五”期间,林业将面临着更好的发展机遇,木材检查工作也正在接受更大的挑战。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木材检查站必须强化对木材运输流通环节的全面监管,确实认真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为林权制度改革保驾护航。下面我想以在木材检查站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一下对木材检查站建设的见解。

一、木材检查站的建设

1.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职责

木材检查站在上级管理机构资源林政法规股的正确领导下,其主要职责:一是宣传、执行?森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二是依法检查运输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

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

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

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

得撤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

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

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

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

的职责。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站内设站长、财务管理人员

(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二)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

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

组织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站长全面负责木材检查站工作。

(三)木材检查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

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担任。

木材检查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的才能执行职务。木材检查员依法执行木材检查

监督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木材检查站

的人事、财务、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人员的培训。

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规范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木材检查站应当按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木材检查站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查设施,

包括:站房、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办公用具、检查标志等。

第九条木材检查站要公开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木材运输检

查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木材检查站的规章制度,公开木材检查工作人员职责、木

材运输检查监督内容、处理依据、处罚标准等,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

督。

第十条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出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配戴统一标志,文明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查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或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并详细登记查验木材运输的情

况;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应即放行;对违章运输木材的,由木材检查站依法

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木材检查站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

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和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三条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木材运输中依法吸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

留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入帐,并发给当事人合法凭据。

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留的木材,授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木材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第十五条对于模范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木材检查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2016林木乱砍滥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六次党代会和县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集中解决乱砍滥伐林木资源突出问题。【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工作重点

在年开展各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和蔓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重点开展以下4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治理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以及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规范林木采伐行为;

(三)治理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治理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乱砍滥伐林木违法案件。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通过社会和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加大打击乱砍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群众举报的乱砍滥伐林木违法案件及时查处,依法查处率要达到100%。

(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对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人员及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上岗制度,缩小人为自由裁量空间,从根源上抑制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规范木材交易市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执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经营加工依法承诺制度,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加工者。

(四)强化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规范木材运输证核发程序。对无证运输木材、运输木材货证不符、伪造木材运输证等行为坚决依法严处。

(五)落实保护森林资源责任制,加大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率要达到100%。

四、工作步骤

我镇分三个阶段开展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确定工作重点,落实人员和单位工作责任。通过宣传栏,海报,流动宣传车,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镇对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和开展乱砍滥伐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全镇形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运输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强大声势。

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深入群众调查走访、深入实地勘查了解、设立群众投诉电话,结合年各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成果,对发现排查的问题进行调查梳理分类,分析其原因,查找工作漏洞,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二)集中整治阶段(2O14年4月至11月)

1.从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在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一批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木材、非法运输木材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从严打击处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分子。

(1)对无证采伐、超面积采伐、盗伐林木和各类毁林种植、养殖的乱砍滥伐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和打击。对于涉嫌毁林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毁林案件,由镇派出所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整顿。县林业部门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一律依法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经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存在经营加工非法木材的,严格按照《省木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超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加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经营加工行为重、社会影响恶劣、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刑事立案查处。

(3)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制度落实工作。对木材检查站的检查记录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运输木材的企业和个人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将企业名单或个人姓名移送县交通管理部门,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追溯违法运输木材的有关问题,查明违法运输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建章立制,强化工作落实。一是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和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积极性。二是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和监督程序,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人员和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人员上岗证制度。三是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经营加工企业依法承诺机制。四是建立非法运输木材黑名单制度,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五是逐步落实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修复方案,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

3.及时报送情况。将我镇内的乱砍滥伐等案件依法查处后,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县林业局;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6年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林业局。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做好开展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镇政府决定成立镇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抽调业务骨干负责集中乱砍滥伐林木专项工作的具体调查、清理、整治、汇总、分析、协调等工作,确保乱砍滥伐林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乱砍滥伐专项整治工作是我镇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也是针对当前我镇森林资源管理形势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把解决乱砍滥伐林木等突出问题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海报、广播等宣传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教育群众依法保护森林资源,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通力合作,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林业行政部门、森林公安、公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乱砍滥伐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乱砍滥伐案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林区和主要交通要道的巡查工作,及时掌握木材运输情况,对无证无牌运输木材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要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违法收购林木行为要严肃查处。各林区、林场、保护区要积极主动与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沟通协调,提供有效线索,依法查处有关案件。对有黑恶势力介入形成砍伐、收购、运输、销赃“一条龙”的违法犯罪团伙,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摧毁。

(四)强化管理,建立机制。要根据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林业部门要与县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部门定期通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依法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长期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

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2016林政资源管理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全面遏制毁林种果、盗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运输木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严厉查处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业执法形象,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推进林政资源管理规范有序,建立林政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重点及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乡(镇),生态公益林场。

(二)整治重点。

1、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是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为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提供或出租山林使用权行为;

3、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4、利用林地过程中损毁林木的行为;

5、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6、非法采伐、采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7、其他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三)整治内容。

1、林地管理:重点清理项目建设中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的行为。

2、林政管理:对2016年以来的各类伐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滥伐现象;抓源头管理,从严查处盗砍滥伐、损毁林木的人和事。

3、木材运输管理。加大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力度,加强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加强各检查站值班管理制度,杜绝木材运输漏洞。

【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4、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全面清理木材加工企业,重点打击非法收购、非法加工木材行为。

5、林业执法队伍管理。加强执法人员的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林业执法的各个环节,重点整顿林业内部执法人员及各工作站执法不严等行为,严厉打击内外勾结,败坏林业形象的行为。

6、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以第六次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为基础,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管理制度。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至11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9月27日-9月30日)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结合林业工作实际进行宣传,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大力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大造舆论声势。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各林业工作站、各业务股室按照省林业厅提供的2016个林地变化卫片图斑,调查核实本辖区内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面积、地点、损失情况等;全面清查经营公司、木材加工厂库存木材;重新检查2016年以来的各类伐区状况;调查核实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和利用林地开采稀土等涉林案件,并进行登记建档,提出整治意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将调查摸底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查处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5日)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集中查处一批盗砍滥伐林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转让林地开采稀土和毁林等案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集中查处,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26日-11月30日)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点整治区域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将专项行动的成果变为林区长治久安的保障,为生态建设提供更优良的环境保障。

四、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推进,县局成立林政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彭景福局长任组长,曹水冰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和各场(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曹水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林政资源管理股,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同时,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分片挂点乡(镇)包干责任制,监督指导所挂点乡(镇)的林政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2、提高整治意识。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林政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3、广泛宣传,大造声势。整治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调动和激发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热情,自觉参与重点整治活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树立林业部门的执法权威。

4、明确工作职责。

①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专项行动过程中的宣传活动、信息报送工作。

②林政资源股。负责专项行动总协调,承担各类案件的汇总、分类、移交、上报工作;承担木材经营公司库存木材的检尺登记,台账核查和木材加工厂的停业整顿工作;承担森林资源动态变化的资源数据更新工作和本次行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③乡镇林业管理中心。负责分乡镇林地变化卫片2016个图斑的打印、汇总、整理和调查摸底表的格式设置;负责整理汇总2016年以来已审批(含已初审上报审批)征占用林地宗地和符合征占用条件的林地补(初)审、报批工作。

④林政稽查大队。负责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授权委托权限外而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林案件的查处。

⑤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内容的调查摸底工作;承担辖区内授权委托权限内涉林案件的查处和权限外涉林案件的移送、移交工作。

⑥各木材检查站。坚守岗位,依法检查运输木材车辆。吉潭、南桥木检查站必须组织人员在高速路口设立临时流动检查站,检查经由高速公路流动的木材运输车辆。

⑦森林公安局。负责涉林刑事案件的侦查。

5、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行动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把行动的各项要求坚决落到实处。森林公安局、林政资源股、乡镇林业管理中心

木材检查站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http://m.gbppp.com/lz/16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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