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加拿大枫叶卡

时间:2016-12-11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放弃加拿大枫叶卡(一):加拿大永居身份的人请“照顾”好你的枫叶卡

加拿大永居身份的人请“照顾”好你的枫叶卡 由于误解居住加拿大时间的计算方法,每年导致约5,000至6,000加拿大枫叶卡失效,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因此失去永久居民资格。加拿大永居身份的人请你们一定“照顾”好你的枫叶卡呀!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加拿大枫叶卡每5年须续领1次,持证者续领时须在5年内在加拿大住满至少2年。

据悉,很多续申枫叶卡的永久居民,最常犯的问题,就是以为提出续领枫叶卡申请时,只要5年住够2年即可,但情况并非如此!

由于5年时间的框架不断随时间向前移,而从提出续领申请的时间再到移民部正式处理申请时间,可能相距数月至半年不等,移民官却是从正式处理的时间算起,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枫叶卡持有人的留加时间未必够,结果出现问题。虽然移民法规定,枫叶卡过期,并不意味着永居身份过期。申请人是否向移民部证实自己仍打算继续居住在加拿大,完全取决于本人。但情况往往变得对申请人不利。

另外,移民部发出续领枫叶卡时,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邮寄给申请人,另一种则是求申请人亲自领取。至于到底会采取什么方式,完全来自移民官的判断。往往有些居民,在申请后离开加拿大,等于申请下来,即被要求亲自去领取,结果此时在境外,枫叶卡已过期,引出新的麻烦:持卡者只好在加拿大海外签证部门申请一次性旅游证件入境,但如果申请这个文件,就会可能被要求放弃永久居民身份;或者签证官会再从此时起计算申请人是否5年内住满了两年,如果不够,那就真的很烦人了。

数据显示,在2013年数据中,申请返加一次性旅行文件的最大移民群体为华裔,总计近4,300人,其次是印裔,1,800人,再其次是菲裔、法裔、英裔和阿裔,分别为1,545、880、850和740人。

如入境一次性旅行文件申请被拒,当事人仍可向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提出仲裁申诉,以便再次入境取得永居条件,但事实上其中仅1/5申诉成功。

要避免这种情况,有律师建议,永久居民应多预留居加时间,由规定的2年延长至少半年,一定要把轮候期算在内。若永久居民计划5年只能住2年,应选择在5年中最尾的2年留加,而非首2年,因为移民部是从处理申请的时候倒推向前算的。如果你在五年内的头2年住在加拿大,在第5年申请,申请轮候期为半年,这样,你过去住够的2年,在移民官那里,就可能被算成1年半,从而导致出现问题。

放弃加拿大枫叶卡(二):加拿大枫叶卡制度

加拿大枫叶卡制度

作者:Admin 时间:2008/1/24 13:05:12

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要求和枫叶卡制度的规定

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开始正式实施新的移民法—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该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在许多方面对原来的移民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变更。这些修改和变更的意义深远,对于计划移民者,正在申请移民者,刚刚落地的新移民,甚至许多老移民的生活、工作、居住和其它活动都具有很大的影响。

永久居民卡俗称枫叶卡。 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永久居民居住义务和永久居民卡制度的实施。

该项制度是旨在对移民身份和移民出入境的问题加强管理。永久居民居住义务和枫叶卡制度的规定内容可简单概括如下(本文仅提供参考,凡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者,应当尽快与我们联系进行法律咨询或查阅法律条文):【放弃加拿大枫叶卡】

1. 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满足每五年段的居住要求。以下的情况均视为满足了这些居住要求﹕

(1) 在每个五年段中有总数为730天的时间实际居住在加拿大;

(2) 在境外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或孩子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父母;

(3) 在境外全职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执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务;【放弃加拿大枫叶卡】

或孩子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父母, (4) 在境外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

而该配偶或父母是全职受

雇于加拿大企业或执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务;

(5) 管理规定中的别项情况。

2. 对居住要求的检查分两种情况﹕

(1) 落地加国尚未满五年者,自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五年中是否仍能够满足居住要求;

(2) 落地加国五年以上者,自接受检查之日起前数五年中是否满足了居住要求。 3. 如果发现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移民官员出于人道与同情的角度,并结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会直接受到影响的情况,来平衡决定是否取消其永久居民身份。

基于以上的规定,作为一项管理措施,法律要求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枫叶卡以便进出加拿大。届时,持永久居民身份者必须持有枫叶卡方可进出加国。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法关于居住要求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比旧法的规定有所宽松,但是在许多其它方面将门槛提高了,尤其是对那些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来讲,因此而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的可能性大了很多。主要原因是法律并没有给出很多进行争辩或上诉的余地。

出于人道与同情和孩子的最大利益进行考虑而作出决定完全落入了移民官员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内。虽然决定作出后是否有其它可以争辩或解决的途径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查,但是决定一旦作出,当事人已经处在了不利的位置上。因此笔者建议由于此次法律的变更,凡是可能受到影响的移民均应该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量,及早确定如何满足居住要求。否则一旦出现在口岸被审查的情况,可能不免尴尬和被动。

以上所述是永久居民的居住要求和申领枫叶卡制度的一般性的叙述,不足以作为据以行事的依据,也不能替代任何符合个人实际情况的法律咨询。当事人如果有任何问题,应当尽早取得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法律咨询意见

加拿大“移民监”有两重含义

作者:Admin 时间:2008-09-17 18:07:04

【放弃加拿大枫叶卡】

第一重含义:

所有加拿大移民必须履行居住的义务,每个连续的5年要在加拿大境内住满2年,只要没有成为公民,就一直要履行这个义务。只有很少的情况下,移民可以豁免居住的义务。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豁免在加拿大境内居住的义务:

1.陪同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在海外居住;

2.被加拿大企业雇佣派往海外工作。

自从实行枫叶卡制度后,加拿大政府加强了对移民居住时间的监督,移民出入境信息要被记录下来,如果移民没有履行居住的义务,移民身份将被取消。 第二重含义:

如果加拿大移民希望加入加拿大国籍,在申请入籍前的4年,要在加拿大境内累计居住达3年,这个居住要求是不能被豁免的。

加拿大接受双重国籍,并且入籍后就不再有居住的限制。

【放弃加拿大枫叶卡】

是否加入加拿大国籍对在加拿大的生活没有任何实质影响,所以很多移民在加拿大居住10年都没有入籍。

家庭成员的移民监义务是分离的,成员之间既不能替代居住,也不会互相影响。例如,主申请人没有满足居住的要求,放弃了身 份,但子女和配偶并不受影响。

很多移民既想获得加拿大的身份,又不愿放弃国内的事业,所以在移民申请的时候犹豫不决,而实际上有很多合法的途径可以实 现两全。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 (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根据加拿大公民法案,申请公民的人士,必须要符合以下的资格:必须是加拿大合法的永久居民;年龄在18岁或以上;在申请前四年内,已经在加拿大共居留了三年;具有足够的英语或法语能力,并能阅读及书写简单文书;了解作为加拿大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并熟悉加拿大的政治体系、历史背景及地理情況等。且需参加入籍考试并通过。对于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如果其父母或父母之一已经是加拿大公民,或者与其父母或父母之一同时申请入籍,那么,该申请人并不要求必须在加拿大住满三年。

五年内住满三年,可以申请入籍,必须参加一个考试(很

简单),然后就是宣誓,最后换本护照(加拿大的)以及加

拿大的公民证,唉,这时你就是加拿大人了,而不再是中

国人了,回来就算华侨.

五年内住满两年可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第一次登陆时,主申请人必须先于或与副申请人一起

入境;否则,副申请人是不能先于主申请人入境的.而后

主申请人想干吗就干吗去吧.但若想保留居民身份就

得依据上述规则,否则取消居民身份;如果你能证明你

放弃加拿大枫叶卡(三):2015美国政治制度

第1篇: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这两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的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几个行政部门。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和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美国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

美国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总统的任期是4年,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放弃加拿大枫叶卡】

美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

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zhèng fǔ 部门”。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美国联邦行政部门,是美国联邦行政机关内最古老成立的主要团体。美国国务院、战争部、美国财政部均于1789年内各相差几星期内成立。每一位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长,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国内阁部长;从1792年起,联邦法例规定内阁部长制定为美国总统继任顺序合要求的成员之一。

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由美国国会通过各法例而成立的独立行政机构;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每建制法定权利(Organiclaw/statutorygrant)受权某独立行政机构自立范围;及若有的,定立联邦监管条例(administrativelaw)的定义。联邦监管条例与一般联邦法律有同等效力。以下为一些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

中央情报局(CIA)-职责于公开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报;对海外进行宣传活动(propaganda);并为总统执行秘密行动。中央情报局向美国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ofNationalIntelligence)汇报日常工作。

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监管美国境内期货市场交易。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与各州、本地政府缩减及控制全部环境污染;EPA规定及执行环境标准,评估污染的负影响力;管理清理有毒废料地区的基金。

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FCC,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职责于任何境内州际和美国对外通讯渠道的监管、发牌、价格管理等。

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Board)-美国的中央银行;管理及规范银行业、通过买入及售出美国国债来执行货币政策、维持坚挺的支付系统。

联邦贸易管理委员会(FTC,FederalTradeCommission)-职责于执行联邦反垄断、及消费保护法例;调查非公平贸易事件。

美国总务署(GSA,GeneralServicesAdministration)-向联邦政府供应日常物流服务。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1957年创立,负责太空计划,进行长期的民用以及军用航空宇宙研究。

国家档案记录署(NARA,NationalArchivesandRecordsAdministration)-保存、管理美国历史文献遗产。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B,NationalLaborRelationsBoard)-实施主要联邦劳工法例(国家劳工关系法/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兼受权预防或赔偿非公平营业,保障员工成为和行使组织工会内的权利。

国家科学基金(NSF,NationalScienceFoundation)-经金钱奖励方式,支持科学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励大专院校与全球各地工业及政府科研合作。

人事管理处(OPM,OfficeofPersonnelManagement)-联邦政府的人事机构;兼保持联邦政府公务员的政冶中立。

PeaceCorp-1961年成立,派出训练的自愿人士至海外,未来两年协助发展中地区的基建。

小型企业总署(SBA,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1953年成立,协助美国小型及少数种族企业发展及生存。

社会保障总署(SSA,SocialSecurityAdministration)-管理美国社会保障系统。

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保障证券投资者权利;规定上市公司须申报一切营运资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调查和检控公司任何欺骗行为。

美国国际发展局(USAID,UnitedStatesAgencyfo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管理提供外国经济和人道援助的美国金钱。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向美国zhèng fǔ 部门及国会提供贸易范筹的专门知识;及起诉违犯知识产权违例者。

美国邮政(UnitedStatesPostalService)-1971年起承担全国邮政服务的自治公营机构;经万国邮政联盟互通国际邮件。

美国邮政价格委员会(PostalRateCommission)-1971年成立,专门提倡邮政价格及2015年将获受更大监管权力。

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NationalTransportationSecurityBoard)-1967年成立,专责陆、海、空及管线运输的安全及事故调美国总统办事机构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退休或辞职。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美国最高等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法官人数为九位,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家立法的用意。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并非宪法特别规定,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

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顾名思义,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地方法院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

特别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英语:UnitedStatesHouseofRepresentatives)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leaderofthemajority)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众议院(公民直选)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制衡(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英语:UnitedStatesSenate)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章)。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Senate)之名。其议场坐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完善。

州政府

殖民地独立之前,都是由英国君主管辖。在美国成立之后、宪法确立之前这段时间,各州实际上处在自治的状态。所以在当时“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一边决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构,一边又强调维护各州的权利。

总体上来讲,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内的事务应完全由该州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传媒、财产、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绝对不允许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

州际和联邦行政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几年,联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产和城市发展等领域中也开始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在两级政府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联邦将意志强加在地方州政府头上。

同国家机构一样,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一个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governor),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叫参议院(Senate),下院叫众议院(HouseofRepresentatives、HouseofDelegates或GeneralAssembly)。不过混乱的是,有的州把整个立法机构都称作GeneralAssembly,上下两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数州内,参议员4年任期,下院议员是2年。

各州的“宪法”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和联邦宪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权宣言、组织政府的计划等。在商业、银行、公共设施和慈善机构经营等领域内,“州宪法”通常要比联邦宪法更加细致明确,不过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也会将一些特定的准则和原则定为建立政府的基础。

市政府

美国已经从原来的农业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镇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国行政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更加直接贴近人民,管理一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警务、消防、卫生、医疗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产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极为复杂。仅从人口上来讲,纽约市一个城市就要大于50个州中的41个州。经常有人说,除美国总统外,最艰难的行政职位就是纽约市市长。市镇政府的职能由州宪章规定,但在很多领域中,城市独立于州独自运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内,因为居民众多管理极其复杂,同州、联邦组织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类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过都有一个中央政务委员会(公民投票选岀)、一位行政长官(带领下属部门的部长)管理城市事务。市政府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议会—经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这几种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长—议会制(Mayor-Council):是美国最古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期,几乎所有的美国城市都是通过此方式管辖。结构和州、联邦政府相仿,市长由民众投票选出作为行政部门最高长官;负责立法的议会也是民众选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区划。市长指任市各部门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有的时候还需要议会通过。市长有权否决市法令,负责筹划市运营的预算。议会则负责制定市法令,规定税率,在不同部门分配资金。随城市逐渐扩大,议会的席位也随之添加。

委员会制(The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人数通常三

放弃加拿大枫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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