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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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非行政许可 第一篇_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取消非行政许可】

取消非行政许可 第二篇_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取消非行政许可】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取消非行政许可】

取消非行政许可 第三篇_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doc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非行政许可】

取消非行政许可 第四篇_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取消非行政许可】

取消非行政许可 第五篇_山东省莱州市编办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莱州市编办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孙颖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省编办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审批类别的要求,莱州市编办及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推进,全面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 一是逐个排查,摸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底数。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结合《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和保留市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莱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94号),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彻底摸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底数共49项。

二是严格审查,分类别调整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依法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要求,在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过程中,莱州市编办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将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3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3项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2项调整为行政征收事项,30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仅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在分类调整范围内。

三是全面清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1号)第三项第7点的要求,要大力削

减行政审批事项,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外,其他一律取消,不在保留这一审批类别。根据上述要求,莱州市编办在对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分类之后,及时通过《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莱政发[2014]第50号)将无法调整分类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再保留这一审批类别。

供稿人: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编办 孙颖 0535-2222650

取消非行政许可 第六篇_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取消非行政许可 第七篇_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的决定

来源: 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 2009-02-09 15:16 阅读次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2008年8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8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诮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共137项)

┌──┬──────────────┬──────────────────────────────────────┬────────────┐

│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单位 │

├──┼──────────────┼──────────────────────────────────────┼────────────┤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

│ 2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 市发改委 │

│ │ │常委会公告第7

号) │ │

├──┼──────────────┼────────────────────

──────────────────┼────────────┤

│ 3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 │ 市发改委 │

├──┼──────────────┼──────────────────────────────────────┼────────────┤

│ 4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 市经委 │

│ │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 │ │

├──┼──────────────┼──────────────────────────────────────┼────────────┤

│ │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

│ │ │

│ │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 │ │

│ 5 │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

号) │ 市经委 │

│ │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取消非行政许可】

│ │ │

│ │续审

核 │ │ │

├──┼──────────────┼──────────────────────────────────────┼────────────┤

│ │ │ │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

│ │ │ │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

│ │ │ │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

│ │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

│ 6 │审批 │例》(国务院令第250

号) │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

│ │ │ │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

│ │ │ │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

│ │ │ │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

│ │ │

│划局 │

├──┼──────────────┼──────────────────────────────────────┼────────────┤

│ 7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 市教育局 │

│ │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 │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

号) │ │

├──┼──────────────┼──────────────────────────────────────┼────────────┤

│ 8 │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 市教育局 │

│ │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 │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

号) │ │ ├──┼──────────────┼──────────────────────────────────────┼────────────┤

│ 9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 │ 市教育局 │

│ │审

核 │ │ │

├──┼──────────────┼──────────────────────────────────────┼────────────┤

取消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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